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

《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式,促進新型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七部門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七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管發〔20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進一步明確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驗收、併網等程式,促進我市新型儲能產業安全可持續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新型儲能電站建設管理程式,促進新型儲能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3〕4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儲能電站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暫行)>的通知》(京政辦字〔2022〕6號)等相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內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額定功率不低於500千瓦或能量不低於500千瓦時的新型儲能電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規劃、備案、審批、設計、施工、驗收等有關工作適用於本辦法。具備電力儲能系統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時以上的分散式電化學儲能裝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新型儲能電站,是由若干個利用儲能介質從電力系統吸收、存儲、轉換和釋放電能的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組成並集中布局的電站。
第三條 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納入本市新型儲能電站發展專項規劃。各有關部門指導新型儲能電站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辦理備案、審批、驗收等相關手續,加快推動項目開工建設。
第五條 新型儲能電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諮詢、設計、施工和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各環節檔案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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