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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關於印發陝西省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陝發改能新能源〔2023〕238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楊凌示範區發展改革局、韓城市發展改革委,神木市、府谷縣發展改革科技局,國網陝西省電力公司:
為加強我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保障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風電、光伏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我們編制完成了《陝西省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2023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保障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風電、光伏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集中式風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分散式光伏發電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生態優先、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發展改革委指導下,強化屬地主管責任,由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的國家規劃與政策執行、資質許可、公平接網、電力消納等方面的監管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全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併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調度能力最佳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和接入、送出條件。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確定全省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和整體布局,並充分做好與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和重大布局的銜接。根據國家風電、光伏發電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狀況,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對規划進行適時調整,並組織電網企業同步完成配套輸電規劃修編工作後,納入全省電力發展總體規劃。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並組織電網企業同步編制配套輸電規劃,規劃印發後統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業主按照要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開展併網在運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的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建檔立卡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業主、裝機容量、併網時間、項目運行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自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第三章 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以及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年度開發建設規模分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市場化併網規模。納入省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開展年度保障性規模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要求、申報規模和申報程式。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要求,結合本地區資源、土地和電網消納等條件,組織轄區內各縣申報年度保障性規模項目。各市報送的保障性規模不得超過省發展改革委明確的申報規模。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市上報的保障性併網項目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組織行業內專家進行優選確定,可結合實際,一次性或分批確定年度保障性併網規模和具體項目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電網消納能力,適時開展市場化併網項目建設。年度市場化併網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併網規模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138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涉及跨省區外送消納的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根據外送通道配套的電源規劃方案及國家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各類不合理要求或條件作為項目開發建設門檻。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省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項目清單後12個月內完成風電項目核准、在6個月內完成光伏電站項目備案。
第十四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核准(備案)。風電項目按核准許可權進行核准;光伏電站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許可權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跨市(區)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原則上由上一級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核准(備案)。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時限內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及變更建設方案中明確的項目單位。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五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應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安全高效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工作,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完成核准(備案)後,項目單位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環保、水保、用地等各項建設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並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項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條件和範圍,並依法辦理使用林地、草地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項目核准(備案)後,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報送要求,各市(區)主管部門應組織發電企業按月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和新能源雲平台填報、更新核准(備案)、開工、在建、併網等項目信息。
第十九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核准(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光伏項目為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風電項目為箱變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項目單位應按照核准(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核准(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核准(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核准(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納入年度開發建設規模的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全容量建成投產,對超期未建成投產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每年集中組織1次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成條件的,視情況予以廢止。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含匯集站)應與主體工程建設相協調。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電網企業有關接入系統方案意見,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確定的新能源開發建設重大布局,全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新能源項目開發重大布局及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統籌開展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配套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畫安排,根據需要採用智慧型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網接納風電、光伏電站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後,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對於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雲等信息平台,提供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規範等信息,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接網申請審核效率。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提高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運,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併網條件後“能並盡並”,不得附加額外不合理條件。風電、光伏電站項目併網後,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並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項目單位投資建設。項目單位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並完全自願,可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1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多家企業聯合建設或一家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電力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建設方案、簽署接網協定(應包含送出工程回購期限、牽頭建設單位、建設時序等內容),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於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規模。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就同一涉網性能進行重複檢測,同一型號風力發電機組的涉網檢測全省通用。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保障運行安全。如需變更硬體或調整涉網參數,需徵得電網企業同意,並按要求開展性能檢測。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併網調試申請後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風電、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併網調試、竣工驗收,並參照《新能源場站併網調度協定示範文本》《購售電契約示範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對於符合條件且自願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項目單位按照陝西省電力市場規則、細則和市場交易方案,自主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併網後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信息。電網企業不得允許併網後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繼續併網發電。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採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風電、光伏電站併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安全高效併網運行,保障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維持合理利用率。項目單位應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併網運行調度管理。
第六章 運行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三十條 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風電、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風電、光伏電站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項目核准(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在項目申報、建設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項目倒賣轉讓。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三十二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加強信息監測與統計分析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電站項目生產、併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監測、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核准(備案)建設項目股權轉讓、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嚴厲查處違規開工建設等行為。
對於項目股權轉讓市場監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每年、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每半年進行1次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對於違規轉讓股權的項目,按照核准(備案)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處理措施包括納入“黑名單”、降低上網電價、停止併網、宣布項目作廢等。
第三十五條 風電、光伏電站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上一級主管單位、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以及省發展改革委等行業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 達到服役年限的風電和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視國家規定、行業發展和工作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地區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