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籌推進延安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關於統籌推進延安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已經延安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統籌推進延安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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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落實市委五屆十一次全會精神,全面統籌整合新能源資源,進一步規範新能源產業開發建設,加快推進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特提出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和市委五屆十一次全會精神,以《延安市“十四五”新能源發展規劃》為引領,建立健全新能源項目管理體制,助力非可再生能源產業“延鏈、補鏈、強鏈”,推動延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科學規劃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強化新能源資源統籌管控措施,規範項目申報流程,突出規劃引領、統籌推進。
示範創新、集約開發。積極探索新能源複合發展新模式,鼓勵推動風光儲荷、風光氫儲、風光+旅遊、鄉村振興等多元化示範模式。推動產業技術進步,支持技術裝備研發製造,鼓勵新能源新技術先行先試,建設示範、試驗項目;推動新能源集中集約連片開發,有效降低建設成本,實現有條件區域風光資源能用盡用。
市縣聯動、協同發展。建立健全組織保障和協調推進機制,完善最佳化新能源產業管理體系,夯實各級職能職責,重塑新能源項目申報流程,突出產業引導方向,明確開發建設支持重點,統籌推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3年,新增建成併網風電、光伏裝機600萬千瓦以上;“十四五”末,建成千萬千瓦級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基地;推動縣域分散式光伏發展,建成GW規模分散式發電裝機;探索全市域“源網荷儲”整體發展模式,培育集中智慧共享儲能產業新業態,推進氫能產業技術引領發展,積極落實“碳中和.碳達峰”發展要求。
二、規劃引領,統籌管理
(四)合理規劃市縣新能源開發規模。堅持以《延安市“十四五”新能源發展規劃》為引領,加強市縣規劃銜接,統籌推進全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項目布局,結合第3次土地調查結果、支撐性要素保障條件和電網網架結構、消納能力等,確定各縣(市、區)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模和年度建設規模。各縣(市、區)根據全市“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目標,編制或修訂完善縣(市、區)“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五)建立項目和資源協定信息管理體系。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建立“可再生能源項目庫”和“新能源資源開發協定庫”。“兩庫”信息錄入按照“落實要素、穩定預期、動態管理”的辦法,由各縣(市、區)排查比對項目條件,落實項目建設要素配置,根據市級統一安排,每年度上報更新“兩庫”信息。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及電網企業,對申請納入“兩庫”項目進行覆核入庫。未納入“兩庫”項目,不得參與風電、光伏項目年度建設指標申報。
(六)清理整合最佳化提升資源開發利用率。已獲取國家風電、光伏建設指標的項目,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按照國家和陝西省有關規定收回項目建設指標,廢止資源開發協定;與縣區簽訂的資源開發協定有效期2年以內的(含2年),協定期內未開展測風、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投資意向不明,前期工作滯後的,依法依規廢止協定;與縣區簽定的資源開發協定有效期限超過2年或未約定有效期的,自協定簽訂之日起協定期已滿兩年,仍未取得風電、光伏項目建設指標的,廢止資源開發協定;建成風電、光伏項目資源區塊內,存在資源閒置浪費的,參考技術進步和資源開發條件,重新規劃開發規模。清理回收的資源區塊和新增規劃開發規模,按程式納入“兩庫”統籌管理。
三、整體推進,協同發展
(七)實行項目前期整體推進機制。延安能源化工集團為市級新能源開發服務平台,根據全市新能源發展規劃項目布局及年度建設計畫,整體推進入庫新能源項目風、光數據採集收集,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以及項目選址、國土、林業、環保、軍事、文物、礦壓等前期支持性檔案報批等工作;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的新能源項目,由平台公司負責有償收回併入庫管理;平台公司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後,由市發改委根據全省新能源年度建設計畫,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優選確定新能源項目建設企業並配置新能源項目。
(八)協同推進能源結構最佳化調整。鼓勵新能源企業自主在延投資建設或協助延安引進高質量產業項目。按照“緊盯產業項目,分類有序配置”原則,圍繞我市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發展目標,優先向高端裝備製造類、新能源產業配套類、新材料、化石能源產業鏈綠色延伸、信息技術產品生產、生物藥業等技術水平高、畝均效益好、土地集中集約利用的優質項目配置新能源資源。積極協助引進或自主投資的產業項目產品拓寬行銷渠道;根據企業投資意願和產業上下游要素配置需要,統籌確定承接項目的工業園區。新能源企業開發項目和引進或自主投資的產業項目不在同一縣域,遵循利益共享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九)有序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積極探索生態立體利用土地資源,科學發展可再生能源,在保護生態的前提下,結合土地綜合利用,充分發揮光伏發電與荒山荒地、農林牧漁業發展協同優勢,依託種植、養殖、生態修復等,因地制宜探索“光伏+”“風光+”“風光儲+”等高效示範開發模式,支持風光資源開發與農業、文化、旅遊等多種產業融合發展。生物質發電項目(含垃圾焚燒發電)原則上採用熱電聯產機組,嚴禁摻燒煤炭等化石能源,鼓勵採用爐排爐技術;著力推進小水電機組保護開發,以生態、水源、流域保護為主,適度開發小水電機組;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住宅小區、商場、行政村及民眾積極投資建設分散式發電;鼓勵支持偏遠鄉村發展生物質燃料、太陽能、地熱、沼氣能源梯級耦合利用;配合推廣清潔燃料套用,支持新型清潔燃料研發生產,積極推動全域清潔能源利用。
(十)大力培育儲能產業新業態。按照“政府主導、電網組織、統一布局、多元出資、產業關聯、集中共享”的思路,探索建立延安集中共享儲能產業發展模式,圍繞電網負荷中心、330KV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站,規劃布局集中式共享儲能電站,電站上游配套電池裝備製造產業,下游配套電池梯級利用、安全檢測技術服務等相關產業,促進培育延安儲能行業新業態產業鏈。
(十一)加強項目建設進度獎懲管理。對納入陝西省年度實施方案的保障性併網項目,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對於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年度實施方案後須在6個月內完成備案,備案後18個月內全容量建成併網;風電項目須在納入年度實施方案後12個月內完成核准,核准後24個月內全容量建成併網。逾期未核准(備案),未建成投產的項目自動作廢,項目業主2年之內不得參與我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建設的,原核准(備案)單位經省級同意後方可辦理項目延期手續。
四、健全機制,明確職責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成立延安市推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及分管可再生能源工作主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自然資源局、林業局、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為主要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改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延安市能源發展中心在市發改委領導下,具體負責新能源建設發展工作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和項目建設環境保障。
(十三)明確工作職責,夯實部門單位工作任務責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大意義,橫向聯動縱向合力,繼續做好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支持工作。市縣兩級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革命紀念地管理、行政審批、水務、文化旅遊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認真研究行政審批邊界條件,確保新能源項目合規合法建設。縣(市、區)要統籌指導土地征租流轉工作,杜絕出現哄抬地價、強租強占等現象;鼓勵土地使用權所有企業或個人及項目業主、民間資本,按照國家、陝西省和市級水土保持、地質災害治理標準和“先保護、後開發”原則,對資源條件好、建設條件差的區域進行專項治理,最佳化項目落地建設條件。電網企業要切實做好可再生能源配套電網的研判規劃,提出合理的接入指導建議,協助推進接網手續辦理,積極推動電力送出工程建設,確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保障性併網項目“能並盡並”;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後,經雙方協商,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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