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新黨廳字〔2019〕4號)和中共塔城地委辦公室、塔城地區行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塔地黨辦〔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塔城地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和對內對外開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規劃、重點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設項目,指導各縣(市)、各部門(單位)與“一帶一路”周邊及沿線國家開展各領域互利合作。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行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改革工作的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塔城市六和創業大廈E區2、3、4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機構領導,其他事項,主要榮譽,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及調控建議。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地區級發展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地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貫徹執行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建議。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貫徹執行少數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建議。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申報和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貫徹落實自治區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國家、自治區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組織實施沿邊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落實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提出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建議,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貫徹落實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議。貫徹落實自治區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承擔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落實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政策並提出相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地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地區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落實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地區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貫徹落實自治區能源發展重大戰略和政策;組織起草地區能源管理工作方案;擬訂實施地區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能源體制改革;按許可權審核能源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重大能源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指導電力計畫調度和市場交易;開展能源國際國內合作;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統籌做好煤礦、電力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貫徹落實對口援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部署,做好對口援疆工作綜合協調、服務保障,組織開展對口援疆規劃銜接平衡。
(十五)承擔地區對口援疆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等相關具體工作。
(十六)負責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行業指導,起草糧食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物資的儲備、輪換和日常管理,研究提出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建議。承擔中央和自治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及地區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軍民融合工作。
(十七)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和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承擔糧食安全專員(州長)責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完成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巨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縣(市)、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1.強化制定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完善規劃制度,做好規劃統籌,精簡規劃數量,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
2.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組織實施自治區修訂和調減後的政府定價目錄,貫徹落實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地區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1)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局等部門,組織實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落實糧食、棉花等進出口計畫,商務局在確定的計畫內組織實施;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局等部門認真執行國家、自治區重要商品進出口政策、規定和國家、自治區下發的進出口計畫。
2.與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貫徹落實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地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3.配合地區有關部門做好外事外宣和招商引資工作。
4.配合地區有關部門做好開發區規劃、布局和設立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文電、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工資福利、機關黨群、紀檢監察、老幹部等工作;負責系統及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報告;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生產布局、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實施西部開發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承擔地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區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申報和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和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核投資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重大項目投融資對接服務; 貫徹落實自治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審核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含調整)等工作;指導和協調招投標、重大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四)農村經濟科。銜接農業、水利、林業、草原、氣象、生態等行業及有關基礎設施規劃和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安排相關項目和投資;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規劃;協調國土開發整治、土地利用和保護政策;協調銜接縣(市)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推進資源型縣(市)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綜合治理;負責組織開展易地扶貧搬遷、以工代賑等相關工作。
(五)能源交通和產業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交通和產業發展中長期戰略規劃、計畫;按許可權審核、上報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籌協調清潔能源取暖、農村電網建設等工作;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地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按許可權負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組織審核上報或審批煤炭資源開發礦區總體規劃;協調開展煤層氣開發、煤炭淘汰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組織協調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指導電力生產調度和供應使用;統籌地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家、自治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重大基礎設施布局有關政策建議並協調實施;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承擔地區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工作。
(六)社會發展科(援疆工作科)。組織擬訂地區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地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落實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口援疆相關工作。
(七)能源監督管理科。承擔地區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統籌做好煤炭、電力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開展能源科技進步和能源裝備、能源行業標準實施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能源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進能源交流與合作;協調推進“疆煤外運”、“電力援疆”等工作。
(八)價格管理科。負責地區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能源、交通運輸、旅遊、房地產、城市供熱等領域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業的價格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授權的水價、能源價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物業服務收費價格政策,制定相關價格標準;負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地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和調整地區管理的收費標準;負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公示公告、統計報告工作,負責收費清理、整頓、減負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安排的農產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地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價格進行成本調查、核算、監審;指導各縣(市)價格、收費管理、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分析提出地區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相關政策建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九)經濟運行和評估督導科。監測分析地區經濟運行態勢及價格波動,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協調區域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協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統籌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並協調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相關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和後評價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地區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要工程等評估督導工作,提出相關調整建議;研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新聞宣傳等相關工作。督辦地委、行署主要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工作。
(十)糧食和物資儲備業務管理科。負責地區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行業指導,起草糧食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油和物資儲備規劃和建議;負責編制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棉花、食糖、食鹽等物資的儲備、輪換和日常管理;承擔中央和自治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負責地區救災物資的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軍民融合工作;負責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統計工作;負責儲備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擬訂流通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科。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和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糧食安全專員(州長)責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編制32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4名,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17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5名。

機構領導

副主任:郜建

其他事項

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塔城地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中共塔城地委辦公室、塔城地區行署辦公室印發的《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塔地黨辦字〔2019〕63號)同時廢止。

主要榮譽

2021年5月,被評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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