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西雙版納州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已經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同意,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州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雲政辦規〔2019〕4號)等規定,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西雙版納州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全面、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司法行政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情況,作為各級政府開展依法行政考評、政務信息公開考評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章 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事前環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主體信息:經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確認公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檔案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執法類別、執法區域、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
(二)行政執法人員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職務、執法類別、執法區域、執法證件號碼等;
(三)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和依據;
(四)行政執法程式信息:包括實施各種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程式和行政執法流程圖等;
(五)行政執法有關其他便民服務信息: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等依申請行政行為需提交的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或者服務指南等;
(六)行政執法“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七)行政執法救濟渠道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事前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中事後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採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執法輔助人員配合輔助執法時應當佩戴或者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二)行政執法視窗崗位信息:行政執法視窗崗位醒目位置應當公示當班工作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職責、聯繫電話等信息;擺放申請材料有關示範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迴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行政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行政執法結果:包括行政執法決定及履行情況,“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情況和檢驗檢測結果等信息;
(五)上年度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數據統計信息;
(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有關數據和結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事中事後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行政執法文書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機關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當事人姓名;
(二)當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對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產生不利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一條 州、縣(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託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在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外,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開;
(三)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開;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公開;
(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
(六)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和監督的方式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有關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有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核實。對公開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有關數據匯總分析工作的通知》(雲府法函〔2018〕399號)和有關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按時匯總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報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後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責。
(一)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公開或者調整更新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有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1年4月23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西政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公示辦法》)。為便於各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公示辦法》的內容,切實做好落實工作,現就《公示辦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公示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規定,結合西雙版納州實際,制定本《公示辦法》。
二、制定《公示辦法》的目標任務
堅持主動、全面、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規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制定《公示辦法》的主要依據
《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
四、《公示辦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範圍、內容、載體、程式、時限要求、監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項,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機制。《西雙版納州行政執法公示法》共五章二十一條,由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示的內容,第三章公示方式和管理,第四章責任追究,第五章附則組成。
五、《公示辦法》涉及的範圍
西雙版納州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決定。
六、《公示辦法》的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公示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工作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機構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七、《實施方案》對比省級的差異
執行主體不同。《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執行主體為省直部門和有關單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公示辦法》執行主體為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和州級行政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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