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9年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和《雲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5月15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我省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全面、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各級政府通過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歸集本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情況,作為各級政府開展依法行政考評、政務信息公開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公示的內容
第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事前環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執法主體信息:經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確認公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檔案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執法類別、執法區域、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
(二)執法人員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職務、執法類別、執法區域、執法證件號碼等;
(三)執法職責和依據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職權事項和依據;
(四)執法程式信息:包括實施各種行政執法行為的執法程式和行政執法流程圖等;
(五)有關便民服務信息: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等依申請行政行為需提交的材料清單(含示範文本)或者服務指南等;
(六)“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七)救濟渠道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在事前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中事後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信息: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採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執法輔助人員配合輔助執法時應當佩戴或者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二)執法視窗崗位信息:執法視窗崗位醒目位置應當公示當班工作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職責、聯繫電話等信息;擺放申請材料有關示範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迴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行政執法結果:包括行政執法決定及履行情況,“雙隨機”抽查情況和檢驗檢測結果等信息;
(五)上年度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數據統計信息;
(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有關數據和結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事中事後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行政執法文書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機關名稱、日期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對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產生不利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託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管理。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在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外,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開;
(三)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開;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公開;
(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
(六)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和監督的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有關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有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核實。對公開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有關數據匯總分析工作的通知》(雲府法函〔2018〕399號)和有關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按時匯總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後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責。
(一)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公開或者調整更新有關執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有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公示辦法》由總則、公示的內容、公示方式和管理、責任追究、附則共五章23條構成,主要內容為:
1.關於行政執法公示的主體。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是行政執法公示的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2.關於行政執法公示的內容。行政執法機關在事前應當公示執法主體信息、執法人員信息、執法職責和依據信息、執法程式信息、有關便民服務信息、“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救濟渠道信息等信息,在事中和事後應當公示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信息、執法視窗崗位信息、當事人權利義務、行政執法結果、上年度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數據統計信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數據和結果等信息。
3.關於行政執法公示的方式。區分不同環節主要在公示平台、採用發布公告、網站公布、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布、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和公示卡公布、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等方式進行;事中公示,主要是採取出示執法證件、法律文書、說明執法理由和依據等方式;事後公示主要是採取公示執法結果文書等方式。
4.關於行政執法公示的時限。行政執法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關於行政執法公示的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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