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統計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恩施市統計局建立健全統計執法事前、事中、事後公開機制,通過政府相關網站,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統計執法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統計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市統計局
一、事前公示內容
1.執法主體。公示統計執法部門的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號碼、職責等。
2.執法依據。公示統計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規範性檔案。
3.執法許可權。公示行政處罰等職權範圍。
4.執法程式。公示統計執法的具體程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行政執法流程圖。
5.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抽查方式、抽查內容等。
6.監督舉報。公開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信箱及受理反饋程式,以便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統計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二、事中公示內容
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必須佩戴執法證件並主動出示,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
三、事後公開內容
1.恩施市統計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7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在決定作出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示。
2.“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公開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和處理結果等信息。
3.統計執法決定信息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等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商業秘密等信息;
(3)其他依法應當隱去的信息。
四、建立統計執法信息公開動態調整機制
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或執法人員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行政執法信息;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發現已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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