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我局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湖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 發布單位:恩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二條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承辦機構應當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五類行政執法活動中承擔公示內容的梳理、採集、製作、傳遞、匯總、審核、發布、撤銷、更新等職責,遵循主動、及時、準確、便民以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隱私的原則,根據職責範圍在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大廳公示欄等公示平台進行公示公開。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開的方式與內容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開分為事前公開、事中公開和事後公開。
第五條事前公開的事項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辦公地點、諮詢監督電話等基本信息;
(二)執法依據的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權責清單;
(四)行政許可目錄及服務指南;
(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六)執法人員身份信息(涉密行政執法機關的人員除外);
(七)行政執法標誌、標識及執法證件的樣式信息;
(八)行政執法流程圖和行政執法文書樣式;
(九)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聽證標準;
(十)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說明、示範文本;
(十一)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渠道;
(十二)舉報違法行為的方式、途徑;
(十三)需要依法事前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事中公示的事項包括:
(一)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執法文書,告知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三)在政務服務視窗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七條 事後公開事項包括:
(一)行政許可決定信息;
(二)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資源違法案件信息;
(四)“雙隨機”抽查結果;
(五)需要依法事後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公開的程式
第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相關事項公示載體包括:
(一)在恩施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進行公示。
(二)在辦公場所利用電子顯示屏或設立信息公開欄、專欄等進行公示。
第十條行政執法事前公開事項每年1月底前完成公開和更新。其程式如下:
(一)各股室、大隊、中心全面梳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執法、行政強制事項的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等事前公開內容,按要求審核後行政審批股審定匯總,由行政審批股集中交辦公室公開;
(二)各股室、大隊、中心全面梳理《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按要求審核後行政審批股匯總,由行政審批股集中交辦公室公開;
(三)法規監察信訪股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審核後交辦公室公開。實現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民眾監督,方便民眾辦事。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應當將行政檢查信息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並送達當事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檢查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滿5年或者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二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行政執法事項不準確的,經調查核實確認屬實的,以適當的方式澄清,及時更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承辦機構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的審核工作。不得公開當事人屬於未成年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示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公示後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等不宜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後公開。
第十四條 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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