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為了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頒布時間:2017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切實做好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採取一定方式,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範圍、許可權、標準、程式等行政執法內容,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規範、全面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六條 下列執法內容應當通過向社會公眾明示的方式予以公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除外:
(一)執法機關的職責、許可權、範圍;
(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主體(承辦機構)、執法機關委託的執法事項;
(三)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單位、職務、執法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內容;
(四)行政處罰事項,包括依據、種類、幅度、程式等內容;
(五)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包括依據、標準、程式、期限等內容;
(七)行政強制事項,包括種類、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方式等內容;
(八)行政徵收事項,包括依據、許可權、程式、補償標準、數額等內容;
(九)行政徵用事項,包括依據、許可權、程式、補償標準等內容;
(十)行政給付事項,包括條件、種類、標準等內容;
(十一)行政確認事項,包括依據、 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內容;
(十二)行政執法檢查事項,包括計畫、方式、實施情況等內容;
(十三)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標準;
(十四)行政執法決定文書和相關信息內容;
(十五)行政執法職權運行流程圖;
(十六)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
(十八)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十九)執法機關的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網址等內容;
(二十)應當行政執法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開展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示工作機制,依據法定程式,加強和推動事前、事中、事後的執法公示工作,實行執法信息動態調整,編制服務指南,方便民眾辦事。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規範事中公示,在執法活動中應當依法出具相關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主動說明來意,表明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按照規定規範著裝和佩戴統一標識。
執法機關的服務視窗和固定辦事場所要明示工作人員的單位、姓名、職務、執法種類和服務事項等崗位工作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以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官方入口網站作為對外公示統一平台,以辦公場所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公示欄等載體作為補充。執法機關可以拓寬公開渠道,探索運用微博、微信、APP等載體作為輔助公示執法信息平台。
執法機關應當確保公示的方式有效,便於行政相對人全面、及時獲知相關內容。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探索建立本級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台,歸集政府所屬部門執法信息,實現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一條 新頒布或者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執法公示內容。
第十二條 因為執法職能調整引起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公示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執法機關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四條 擬對外公示的執法內容,應當由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核,確認合法後,報請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並公示。
第十五條 執法機關可以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邀請社會監督員監督等方式,建立健全執法公示監督評價機制。
公眾評議可以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託媒體或者有關組織開展民意調查;可以組織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的形式開展特邀評議;可以邀請社會監督員對公示信息進行監督,通過聽取意見、建議等方式,規範執法公示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執法內容而沒有公示的,由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有關執法機關限期改正;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由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對執法機關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實施問責。
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由市、縣(市)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對相關執法機關予以扣減相應的分值。經責令後仍不改正或者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實行政府績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一票否優。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營政辦發〔2017〕47號: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營口市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營口市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營口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業經2017年9月21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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