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睢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睢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睢寧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睢寧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章節數:八章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睢寧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徐州重要指示要求,在國家、省、市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進中求高”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弘揚“求實、唯實、務實、落實”作風,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學習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和廉潔政府,高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強富美高”新睢寧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三、縣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市縣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
四、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縣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可委託常務副縣長或其他副縣長主持工作。
六、副縣長按照分工處理分管工作並對縣長負責;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

第三章

政府職能
七、履行經濟調節職能。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調控經濟運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深化改革開放,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經濟轉型跨越發展。
八、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完善市場監管和社會信用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和市場秩序,重點強化對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和健康安全等領域的監管。
九、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健全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高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最佳化公共資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公共設施建設,不斷提升人民民眾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強化促進就業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一、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圍繞“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按照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於法有據、科學規範、程式正當、權責一致、誠實守信。
十三、提請縣政府研究審議和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要由縣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組織風險性評估。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在審簽前須由縣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或印發。各部門擬提請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一併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依據。
十四、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執法機關職責,規範執法主體,界定執法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高效務實
十五、全面深化改革創新,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國務院“六個一”要求提升“放管服”改革效率,進一步激發發展活力。
十六、深入踐行“三嚴三實”,健全工作落實、推進、調度、督辦、督查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完善重點工作調度推進制度,各部門要按照縣政府的工作安排,切實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本部門工作完成情況。完善督查督辦制度,圍繞縣政府中心工作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提出的工作要求,督查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到位。推行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完善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強化責任落實,做到工作任務可量化、可考核、可追究。
十七、實行重大突發事件直報制度,一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發地政府及縣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要立即到現場指揮處置,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迅速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事件上報按有關規定同時報送縣長、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應急辦。
十八、推進政務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和公開辦事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縣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開。縣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事項,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批准。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完善電子政務信息辦公系統,強化電子監察,提高縣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建設水平。
十九、堅持科學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委、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二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對確有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六章

議事決策
二十一、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辦公會議制度。
二十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邀請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領導列席,可請縣政府直屬單位負責人、部省屬駐睢單位負責人、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各園區管委會負責人、縣委各部委辦負責人、縣人大辦公室負責人、縣政協辦公室負責人、人民團體負責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檔案、指示、決定,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決定和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二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監委、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法制辦、督查室為固定列席單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人全程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出席會議的縣政府領導人數要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一半以上。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畫制定等重大事項和有關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二)研究規劃事項、規劃設計方案和國有土地收儲、出讓等土地管理事項;
(三)研究重大改革事項、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
(四)研究重大基礎設施類、國有資產經營類、城市建設類政府投資和資產處置等事項;
(五)討論通過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六)討論通過向上級行政機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通過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方針政策性檔案和重要工作部署;
(八)研究和確定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重要契約、協定等;
(九)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各園區管委會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決定縣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一)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二十四、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員為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可安排議題涉及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及領導指示精神;
(二)聽取縣政府領導分工範圍內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計畫,研究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研究處理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與獎懲;
(五)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十五、縣政府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由縣長、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解決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二十六、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實行提前申報、常態申報制度;擬提請研究的議題,應先期開展專題研究,視事項性質和內容,做好相應的調查研究、公眾意見徵詢、可行性研究、專家諮詢、聽證、合法性審查等工作;要書面徵求涉及部門意見,涉及部門要形成書面反饋意見、加蓋公章、主要負責人簽字;對經協調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要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對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又確需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應列明各方理據,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傾向性意見和解決建議,供會議決策參考。未經充分協商形成相應意見的原則上不上會。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通過聽證會、座談會、諮詢專家、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等方式聽取意見。對符合上會條件的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審查,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後,報縣長審定。縣長同意後,納入議題庫,準備提交會議研究。未納入議題庫的議題,原則上不安排上會,緊急、應急類議題可由縣長決定臨時上會。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召開前,由縣政府辦公室將會議方案、議題材料報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會議組織、會議記錄、紀要整理等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二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匯報人員應嚴格按照會前縣政府審核同意的材料進行匯報,列席人員可發表相關意見和建議,出席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相關部門審查會簽,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後,報縣長審定簽發。縣政府辦公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簽發,涉及機構編制、資金安排、政策調整等事項的會議紀要,報縣長審定。
二十九、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的議題,由議題匯報部門根據會議研究意見對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報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核後,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以縣政府名義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報告和議案、向縣政協通報情況或徵詢意見的議題,原則上常規業務工作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核,綜合性重大事項、人事任免議案等須報縣長同意。

第七章

公文辦理
三十、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和上級部門的來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呈縣政府領導簽署意見,轉涉及部門辦理。對綜合性和其他重要的公文,報縣政府領導傳閱。傳遞公文按先閱辦後閱知、先主辦後協辦的順序進行。有辦理時限或需及時反饋情況的急件,應在報送縣政府領導的同時,復轉相關部門辦理。緊急公文隨到隨辦。
三十一、各鎮、街道、各園區、縣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重要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單位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報告,要先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同意。
對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各單位要認真審核,保證公文主題清楚、內容合理、資料完整、事項明確、建議可行。申請經費要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原則,認真做好經費需求概算,並說明依據、金額、用途、使用明細等。申請實施工程類項目等,要說明原由或依據,責任主體,資金概算、來源、比例、撥付時序、實施路徑等。報請縣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應進行必要的論證和徵求意見,擬定可供選擇決策的方案。
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附後,提出傾向性意見一併報縣政府。對報送縣政府的公文,屬於縣長、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原則上由縣長、副縣長審定;重要事項由分管副縣長提出明確意見後,報縣長審定;必要時可轉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後,再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三十二、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擬稿,專業性公文可由有關職能部門代擬稿,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公文制發應對檔案行文、法規政策、內容、文字、格式、定密等環節進行審核把關。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縣長審簽後報縣長簽發,涉及多位副縣長分管範圍的,經有關副縣長會簽後,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呈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涉及重要事項要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後報主要領導簽發。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縣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對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辦理,在規定期限內答覆、辦結。
三十四、控制發文數量。除涉及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畫、分批次合併印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縣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鎮、街道、園區發布指示性公文。

第八章

自身建設
三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堅決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工作部署,認真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規範行政執法、行政審批、內部管理等行政程式,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行為。要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須經縣政府同意。
三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民眾利益維護、廉政和作風建設等五條紅線,推動經濟社會科學和諧發展。
三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履行“一崗雙責”。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年度述職述廉制度,嚴格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三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嚴禁公費出國(境)旅遊。規範公務接待,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嚴格控制各種慶典、研討會活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行政經費預算管理,持之以恆反“四風”,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九、縣政府會議組成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涉密或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要嚴格保密;會議審議討論的檔案、資料要妥善保管。縣政府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須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於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並反饋參加人員名單。
四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紮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加強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學習,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增強學習實效,不斷提高推動科學發展、駕馭複雜局面、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集中學習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知識講座,並積極開展自學。
四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要情況須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四十二、持續踐行黨的民眾路線,縣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掌握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領導幹部接訪和聯繫民眾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按照有關規定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深入基層開展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四十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縣長離睢出差、出訪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離睢外出要履行請銷假手續,堅持書面報備和本人電話、簡訊形式相結合,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應同時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
【備註】:縣政府直屬單位、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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