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3月31日召開的省政府全體會議通過,於2023年4月3日印發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2018-02-13 
  • 發文編號:蘇政發〔2018〕28號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更好扛起“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光榮使命、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而團結奮鬥。
三、省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廳長。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或其他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七、省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在高質量發展上繼續走在前列。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省委工作要求落實機制,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在省政府入口網站開展意見徵集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領導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省性會議制度。提交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長確定,或由副省長、有關部門提出,報省長確定;上會審議的會議檔案由省長或委託主持會議的副省長批印。
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政府組成人員,直屬特設機構和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決定和省委的部署要求;
(二)通報情況,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二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向國務院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省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審議通過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部門和設區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二十一、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或省長、副省長委託秘書長召開,必要時可委託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
二十二、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省長審核同意、報省長批准。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畫管理,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省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省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參加本部門會議除外;分管副省長召開的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要求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二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省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省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四、召開會議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減少陪會。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要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五、省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省長主持,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六、嚴守行文規則。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省政府辦公廳對各地、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要認真審核把關,不符合報文規範的,作退文處理。
二十七、規範辦文流程。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地方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緊急重要公文分送快轉,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辦理和答覆。
中央領導同志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公文,第一時間報省長閱批。凡送省長審閱的公文,秘書長負責審核。其他公文由副省長視情簽報省長。
二十八、嚴格簽發程式。省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方案,經秘書長審核,由省長簽署。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副省長、秘書長審核後,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重要檔案,報經省長或副省長同意,由秘書長簽發。
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審核,報主持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重要的報省長同意。
二十九、凡涉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審計事項、大額資金安排、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凡涉及以省政府名義發文、開會、成立議事協調機構等重要事項,須經分管副省長及辦公廳認真審核把關後,報省長審定。
三十、控制發文數量,提高檔案質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畫、分批次合併印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市、縣(市、區)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縣(市、區)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堅決壓縮檔案篇幅,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和操作性,省政府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其他檔案不超過3000字。
三十一、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各部門擬提請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須一併提供檔案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制定依據或對照表、徵求意見以及意見採納情況和分歧協調情況、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解讀材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評估、專家論證等材料,正文中應當明確檔案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會前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提前送省司法廳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印發。
三十二、提高辦理時效。對省政府批辦或省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期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三、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相關活動,須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及辦公廳認真審核把關後,報省長審定。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部門或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或市、縣(市、區)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部門或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省政府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外辦、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省長批准。省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畫管理。省長出訪,經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同意,按程式報國務院審批。副省長出訪,經省長同意後報省委書記批准,按程式報國務院審批。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出訪審批,按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
三十五、省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七、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於政府工作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效落實。
三十八、健全完善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實工作制度,堅持全面覆蓋、全員參與、全程跟蹤的工作原則,形成建立台賬、專人盯辦,學習傳達、研究部署,調研督查、現場核實的閉環工作機制,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落實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最佳化完善跟蹤督辦機制,壓緊壓實主體責任,鞏固提升檔案落實時效和質量,切實做到高效率辦理、高質量落實。
三十九、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形成督查結論以及督查結論的運用等制度,強化督查與考核相結合,不斷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嚴格規範督查程式和方法,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省政府各部門未經省政府指定不得擅自開展政府督查。
四十、創新督查方式方法,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充分發揮省政府電子督查督辦系統和江蘇省“網際網路+督查”平台作用,構建抓在平時、督在日常、實時跟蹤、全面覆蓋的大督查格局和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程式規範、運行高效的辦理機制。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並舉。完善督查激勵措施,最佳化督查激勵程式,提高督查激勵的精準性和公信度。
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九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具體辦法。省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
四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畫和重大行政措施等,應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四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省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示報備制度。省長外出由省政府辦公廳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辦公廳報備。副省長、秘書長外出應事先報經省長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並報省委辦公廳。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應事先向省政府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報告。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規模和出訪天數。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五、省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四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七、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八、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4日省政府發布的《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修訂信息

2018年2月1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執行。
2023年4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已經2023年3月31日召開的省政府全體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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