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江蘇省民政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要求,依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2月3日,江蘇省民政廳發布《江蘇省民政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政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廳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民政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第4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民政廳
2023年2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要求,依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由省民政廳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以省民政廳名義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省民政廳為主辦機關,會同其他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屬於本廳行政規範性檔案。
本廳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作為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三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用語、內容、表述等應當符合《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妨礙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不得規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事項。
第四條 本廳於每年年初編制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
廳各處室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本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建議,明確擬制定(修訂)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名稱稱、擬發文單位以及起草部門,經廳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報送廳政策法規處。
廳政策法規處對各處室報送的年度計畫進行立項審查,經廳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後組織實施。
因形勢發展變化等原因,可根據實際對年度計畫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條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清理和彙編等工作。廳辦公室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核稿、編號、存檔等工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評估論證、起草、修改、廢止、解釋等具體工作由相關業務處室承擔,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專家、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六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一般經過下列程式:
(一)起草單位開展評估論證;
(二)起草單位徵求各方面意見;
(三)廳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
(四)廳長辦公會議或者廳黨組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五)按照廳公文制定流程制發並向社會公布。
為了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總體國家安全、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後,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依據《江蘇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評估論證和徵求意見等工作。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潔性進行全面論證,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中載明。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0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八條 草案形成後,起草部門應當將以下材料的紙質稿和電子稿報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制定說明),主要包括制定該檔案的背景、必要性說明和評估論證結論;制定過程;制定依據;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等;
(三)制定依據,主要包括制定該檔案所依據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等;
(四)徵求意見情況,主要包括通過各種方式徵求意見的通知、會議記錄、相關意見及採納情況、分歧協調情況等;
(五)其他材料,主要包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聽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評估、專家論證的材料,有關調研報告和參考資料等。
第九條 廳政策法規處從合法性、程式性、可行性、規範性等方面對報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門,或者要求起草部門修改完善。合法性審核工作完畢後,廳政策法規處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合法性審核通過的,由起草部門提交廳長辦公會議或者廳黨組會議集體審議。審議時,起草單位應當重點就起草情況、合法性審核情況、規定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審議通過的,起草單位應當將檔案草案及相關材料送辦公室核稿,經廳分管法治和業務工作的負責同志審核後,報廳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廳主要負責同志簽署日期即為公布日期。
第十二條 本廳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編排文號,文號為:蘇民規〔xxxx〕x號,具體編號由廳辦公室商政策法規處核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只標明主辦機關文號。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起草單位應當在制定說明中闡述理由。
第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廳辦公室、信息中心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在江蘇民政網站上公布,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後10日內,向廳政策法規處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一式十份)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制定依據(一式三份),有電子文本的,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廳政策法規處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省政府備案審查機構報送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制定依據、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材料的紙質文本,並通過指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平台報送電子文本,通過省政府辦公廳政務辦指定渠道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
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廳政策法規處對廳行政規範性檔案效力狀態進行統一管理,做好台賬記錄。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的3個月前,廳政策法規處應當提醒相關起草部門對檔案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
經評估需要繼續實施的,起草部門延續有效期,經廳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重新公布。
經評估需要修改後繼續實施的,由起草部門參照制定程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有關上位法立改廢情況,每兩年對廳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定期清理,也可以不定期開展專項清理。清理工作由廳政策法規處會同各處室完成。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滿2年的,廳政策法規處組織相關處室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第二十條 廳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合法性審核的,材料要求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及《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2年3月22日印發的《江蘇省民政廳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蘇民法〔20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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