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是江蘇省民政廳2022年12月26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民政廳
全文
廳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第39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民政廳
  2022年12月26日
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規範開展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廳辦公室是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廳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本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維護和更新本廳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並協調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開展審查;
(六)查詢和提供相關檔案資料,歸檔保管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
(七)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培訓;
(八)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
(九)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三條 各處室應當明確負責人和聯繫人,按照職責做好本處室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提供本處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有關事項辦理等工作;廳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保密審查;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四條 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相關處室要主動進行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五條 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式,加強信息源頭管理,嚴格保密審查程式,堅持“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六條 省民政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省民政廳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領導信息;
(三)江蘇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江蘇省民政事業發展統計信息;
(五)省民政廳辦理的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辦理結果;
(六)省民政廳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省民政廳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省民政廳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省民政廳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省民政廳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江蘇省民政重點領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江蘇省民政領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省民政廳公務員及事業單位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四)省民政廳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省民政廳制定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細化明確主動公開的內容、主體、時限和方式,並按照上級機關部署完善更新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省民政廳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向社會公開,並根據需要通過廳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處室擬制公文應當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屬性,擬不公開的應同時說明理由。廳辦公室進行公文審核時,對沒有明確公開屬性建議,或者沒有依法依規說明不公開理由的,按規定退回,由公文擬制處室補充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內容。
經廳辦公室審查後的公開屬性應標註在公文附註位置,加括弧標註“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通過協同辦公系統辦文時,公文擬制處室應在公文製作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確認辦結。對於主動公開的公文,由系統推送信息中心在廳入口網站同步發布。
對未通過協同辦公系統辦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相關處室審核並報廳辦公室審查後,按廳入口網站信息發布程式發布。
第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廳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廳辦公室負責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現場、信函、線上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各處室、直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包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的舉報信、投訴信等各類信函郵件,應當轉交廳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事項一般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廳辦公室收到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對申請事項進行登記。
(二)審核。廳辦公室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三)辦理。辦公室根據申請內容交相關處室辦理;涉及多個處室的,由廳辦公室根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指定一個主辦處室牽頭辦理,其他承辦處室應當配合辦理。承辦處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和《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覆規範》要求提出答覆意見,經廳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辦公室核稿後報廳分管負責同志審簽,交廳辦公室答覆。
(四)答覆。廳辦公室對答覆意見進行全面審查,按規範格式製作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文書,提供給申請人。
(五)歸檔。廳辦公室加強依申請公開事項材料檔案管理,確保有據可查。
第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廳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按規定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處室負責提供證據材料,配合廳政策法規處提出答覆意見和應訴。
第十五條 本廳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對於主動公開的本廳負責起草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制定的重要政策檔案,實行與發布解讀方案、發布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布,按照“誰起草、誰解讀、誰負責”的原則,由擬制處室在成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廳辦公室提供相關解讀稿件,經廳辦公室審查後,與檔案信息同步上網公開。
第十七條 廳辦公室及相關處室應按照民政部和本省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督促指導基層民政部門抓好標準指引的落實,推進民政領域基層政務公開規範化、標準化工作。
第十八條 廳辦公室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廳辦公室每年舉辦不少於一次面向廳機關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
第二十條 廳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廳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未按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對廳各處室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由廳辦公室每年底對各處室主動公開及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進行評估,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省民政廳政務公開暫行規定》(蘇民發〔200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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