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民政廳
  • 地區:江蘇省
  • 類型:行政部門
  • 內設機構數:12
職責調整,機構職能,人員編制,附則部分,領導信息,內設機構,信息公開指南,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江蘇省民政廳
(二)將三峽工程移民管理職責劃給省水利廳。
(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四)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構職能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民政工作民政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組織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省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省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省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指導市縣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擬訂全省老齡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34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7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29名。

附則部分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信息

廳黨組書記、廳長:呂德明;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凌航;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鈕學興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趙文化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章大李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戚錫生
廳黨組成員、老齡辦主任:張建平;
副巡視員:晏翠耀、邱澤森、周玉杭、沙維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縣民政系統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社會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江蘇省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
(四)優撫局
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處
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全省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政策。
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一)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指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協調省際、省轄市之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和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關國際交流合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全省老齡工作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老齡宣傳工作;負責聯繫、協調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全省“雙擁”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指導國家級“雙擁”模範城創建工作,指導市縣開展“雙擁”模範城(縣、區)的評比、命名工作;溝通軍政聯繫,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辦“雙擁”活動宣傳、評比表彰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本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廳編制了《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江蘇民政”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南京市山西路98號江蘇省民政廳一樓大廳領取。
一、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本廳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廳編制的《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江蘇民政”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南京市山西路98號江蘇省民政廳一樓大廳領取或查閱《目錄》。
凡列入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廳將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其餘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廳政務公開辦公室申請查閱。
本廳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1、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2、印製便民手冊等;
3、公告欄、電子螢幕等。
·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於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廳申請獲取。本廳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廳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廳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廳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廳申請獲取的,本廳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公開範圍
本廳首批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廳編制的《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江蘇民政”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廳一樓大廳進行查閱。
·提出申請
向本廳提出申請的,請填寫《江蘇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江蘇民政”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江蘇民政”網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信箱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受理申請
本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請表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要件完備的申請將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將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本廳收到的要件完備的政府信息申請表後,將按照下列情形給予答覆或提供信息:
1、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主動公開範圍,將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信息,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免予公開範圍的信息,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較為敏感內容的政府信息,由於公開或泄露會造成妨礙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者個人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嚴重後果的信息。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本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附頁流程圖。
本單位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單位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收費標準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廳將無償提供;應申請人要求所發生的複製、郵寄、遞送費用按照市場價格計收。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及時予以更改、補正,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督部門舉報、投訴。
地址:山西路98號駐省民政廳監察室。省民政廳已於2014年5月26日從南京市山西路98號遷入新址辦公。新的地址為:南京市中山北路277號;郵編:210003。原工作聯繫電話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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