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和《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本市的規範性檔案管理按制發主體分為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和鎮街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市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鎮街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機關制定的只包含以下內容的檔案不納入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
  (二)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工作考核、監督管理等檔案;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工作方案和發展綱要等檔案;
  (四)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內部流轉程式、內部分工及辦理時限的檔案;
  (五)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操作規程;
  (六)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具體徵地拆遷事項補償和安置方案及公告;
  (八)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制定的各類應急預案、規劃編製成果;
  (九)涉密檔案。
  第四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管理機制,明確制定和監督管理責任,提高本單位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
  各部門、各鎮街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單位規範性檔案制發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既要注重全面依法履職,加強補齊制度短板,又要注重守正創新,最佳化制度供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本市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
  各鎮街、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列入法治中山建設評估指標體系。
第七條本市通過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系統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公眾查詢平台,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八條本市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按《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的通告》(中府通〔2020〕5號)執行,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機構改革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
  制定規範性檔案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嚴格文字把關,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
  第十一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範”“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和“條例”。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鎮街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施行日期。一般情況下,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實施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計畫制度。各部門應當結合法定職責和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含修改和廢止)計畫。年度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主要解決問題、檔案類型(市政府或者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時間等內容。
  各部門制訂年度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的制定修改情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等。
  市司法局根據年度計畫合理安排審核時間,對重要、緊急或者內容複雜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可提前介入指導。
  第十六條規範性檔案原則上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牽頭起草單位可以由部門協商確定或者市政府指定。
  起草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或者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或者專家起草。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對規範性檔案擬規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全面評估,並對現行有效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整合修改意見。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八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相關單位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依據。
  起草單位採納相關單位意見的,應當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行政管理對象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的,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一般在徵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且無重大意見分歧後開展。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徵求意見,並註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對徵求意見稿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由起草單位視情況或者根據市司法局要求重新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起草單位應當對行政系統內徵求意見和公開徵求意見中收集的意見進行研究,並將收集的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單獨列表作出說明。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30日內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網站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三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起草單位根據行政系統內徵求意見和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規範性檔案草案修改完善後,應當報送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內部合法性審核。
  單位法制工作機構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合法性審核意見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主體是否適格;
  (三)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四)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五)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
  (六)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內部合法性審核通過後,應當報請單位辦公會議集體審議,形成規範性檔案送審稿。
  未經內部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單位辦公會議集體審議。
  第四章 審核和審議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起草單位送審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的送審登記表;
  (二)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條文注釋(修改規範性檔案的需提交修改對照稿);
  (三)起草說明,內容包括制定檔案的背景說明、主要依據、主要內容、制定程式、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等;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材料,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不公開徵求意見的,提交的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材料;
  (五)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內部法制審核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以及履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式的相關材料;
  (六)制定依據的文本;
  (七)政策解讀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起草單位起草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應通過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系統報送市司法局。對不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市司法局應當退回送審機關補充材料。
  第二十九條市司法局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送審機關。
  第三十一條規範性檔案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市司法局可以書面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限內。
  第三十二條市司法局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提出審核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後退回送審機關。
  規範性檔案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市司法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市司法局可以在審核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送審機關對規範性檔案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市司法局協商或者向市政府申請覆核。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送審機關應當根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出修改或者補充,未採納的審核意見,應當在提請市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辦公室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鎮街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送、審核和審議程式,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發布和備案
  第三十六條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規範性檔案發布前,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並按照相關規定在《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市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鎮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鎮街辦公所在地或者公共場所建立的公告欄公布,同時還應當在鎮街入口網站上公布。
  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發布規範性檔案時,起草單位應當負責同步對檔案制定背景、主要內容等進行文字解讀。同時採取圖片、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公眾易於接受的方式且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便於社會公眾遵照執行。
  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社會公眾等對規範性檔案的內容存在誤解誤讀,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起草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應當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及時進行回應,消除誤解和疑慮。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市政府委託市司法局負責、起草單位配合。
  鎮街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具體承擔鎮街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四十條部門及鎮街規範性檔案通過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信息化系統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
  (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統一發布載體截圖;
  (四)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提交審核意見採納情況說明,鎮街規範性檔案備案提交檔案制定說明。
  根據歸檔需要,鎮街規範性檔案備案還應當同時報送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及制定說明等書面備案材料一式兩份。
  第四十一條報送備案的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且備案材料符合第四十條要求的,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但備案材料不符合第四十條要求的,市司法局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四十二條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市司法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四十三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市司法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市司法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覆處理結果。逾期不答覆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司法局可以提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第六章 評估和清理
  第四十四條規範性檔案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鎮街規範性檔案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
  第四十五條評估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報告,作為規範性檔案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修改程式按照制定程式執行。
  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程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程式。
  第四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延期實施但不作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形成草案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形成草案後,報送市司法局覆核是否適用本規定以及對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後,由部門直接提請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後重新發布。
  部門規範性檔案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市司法局備案。市司法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鎮街規範性檔案的簡易修改及延期實施程式可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 督
  第四十九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情況通報制度。市司法局根據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定期向各行政機關通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有關情況。
  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鎮街,市司法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範性檔案內容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市司法局提出審查建議並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市司法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未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市司法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部門和鎮街規範性檔案發布後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市司法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市司法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司法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核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和《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等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我市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修訂形成了《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以下簡稱《規定》),於2021年9月23日起實施。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規定》自2015年4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和規範我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提升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原《規定》部分內容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修訂和完善。修訂原《規定》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2018年以來,國務院、省政府先後出台《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監督檢查、合法性審核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及時對原《規定》作出修訂,對有關內容予以調整和補充。
  二是將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措施上升為制度保障。在原《規定》實施過程中,我市堅持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及時把實踐探索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如公布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搭建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系統平台、實施督察機制等,上升為制度層面加以保障和推廣。同時,經過多年實踐,原《規定》的部分做法與我市當前工作需要不相符。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原《規定》。
  三是原《規定》有效期屆滿。2015年我市出台的原《規定》,在全市首次將規範性檔案起草、制發、審查、公布、備案及其清理、監督管理活動統一納入規範流程,原《規定》的有效期至2019年4月1日,目前已失效。
  二、修訂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
  4.《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
  5.《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規定》共分八章54條,對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發布、備案、評估、清理、監督等方面進行較為全面、系統的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全省率先將鎮街規範性檔案納入監管。《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特定地區的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由上一級或者直接主管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我市作為不設縣的地級市,實行市鎮兩級的行政管理體制,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把鎮街規範性檔案納入監管,明確鎮街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送、審核、審議、簡易修改及延期實施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同時對鎮街規範性檔案的發布、備案審查程式等方面作出具體要求(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二)首推規範性檔案制發工作領導責任制。制發行政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係民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故《規定》明確實行規範性檔案制發工作領導責任制,規定“各部門、各鎮街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單位規範性檔案制發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同時,提出“既要注重全面依法履職,加強補齊制度短板,又要注重守正創新,最佳化制度供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要求(第四條)。
  (三)全省率先明確規範性檔案監督信息化路徑。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系統既是全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平台,又是市鎮兩級管理套用系統,自2015年11月11日正式上線使用以來,已在中山市市屬各部門和各鎮街推廣使用。我市所有行政規範性檔案均需錄入該系統,實現從檔案生效到失效的“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系統設定了檔案送審、檔案備案、檔案清理、檔案查詢、檔案錄入、系統管理等6大功能模組,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第七條)。
  (四)全省率先最佳化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計畫機制。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年度計畫制度,是各部門全面依法履職的重要體現,不但增強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連續性、計畫性、科學性,對精準發文、精簡發文也起到了促進作用。各部門應當結合法定職責和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含修改和廢止)計畫。年度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主要解決問題、檔案類型(市政府或者部門規範性檔案)、送審時間等內容。各部門制訂年度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的制定修改情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等(第十五條)。
  (五)全省率先規範檔案簡易修改、延期實施程式。我市《規定》對《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進行細化,按制發主體的劃分進一步規範簡易修改、延期實施程式,即屬於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形成草案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屬於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形成草案後,報送市司法局覆核是否適用本規定以及對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後,由部門直接提請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後重新發布(第四十八條)。
  (六)健全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強調,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合法性審核機制、備案審查和清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為此,《規定》明確,一是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列入法治中山建設評估指標體系(第六條);二是建立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情況通報制度,根據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定期向各行政機關通報規範性檔案合法審核和備案審查有關情況,及時依法糾正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同時,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鎮街,市司法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第四十九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