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旨在加強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和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經 2020 年 6月17日十三屆廣東省政府102 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 年 7月29日發布,共九章四十五條,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廣東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20 年 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解讀2,

規定發布

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已經 2020 年 6月17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102 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布, 自 2020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20 年 7月29日

規定全文

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檔案,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範”“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並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特定載體,統一開展規範性檔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草案。
第四章 審核和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統一審核(審查)制度。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前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後再行發布。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查);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送審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注釋稿;
(三)起草說明;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以及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程式的相關材料;
(五)制定依據的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並將審核(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機關。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後退回送審機關。
規範性檔案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政府規範性檔案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政府辦公機構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後,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章 發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前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發布制度。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是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其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和新聞媒體刊登規範性檔案或者發布訊息。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按照規定需要作政策解讀或者翻譯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備案審查
第二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政府辦公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及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備案材料的電子文本。備案材料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報送備案的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但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十二條 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三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覆處理結果。逾期不答覆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七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
第三十五條 評估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報告,作為規範性檔案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修改程式按照制定程式執行。
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程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
規範性檔案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或者存在其他不當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有關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意見建議,應當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予以回復;意見建議事由不成立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對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建議的,制定機關可以指定由實施部門負責有關研究處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也可以書面向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內部層級監督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政府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特定地區的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由上一級或者直接主管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審查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對原《規定》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並在結構上作分章表述。修訂後的《規定》共分9章45條,刪除了原《規定》2條,修改了25條,新增加了20條。
(一)明確基本規範。
一是設立規範性檔案有權制定主體清單制度,明確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無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社會組織等四類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二是明確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確規範性檔案一般要設立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執行的,自動失效。
(二)嚴格制定程式。
一是建立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雙重審核”機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必須經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以及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二是設定規範性檔案制定六大必經程式。《規定》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踐,規定除有特別法定因由,規範性檔案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式。三是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七統一”管理機制。在原《規定》設定的“統一規範、統一審查、統一發布”的“三統一”機制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規範性檔案必須統一編號、統一登記,並鼓勵在相關政府統一平台開展公開徵求意見工作以及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統一審查的工作機制,擴大檔案制定公眾參與渠道,解決鄉鎮基層審核力量不足問題。
(三)完善後續管理監督機制。
一是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設立實施後評估機制,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的需作實施情況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實施情況評估,防止檔案過時擾民。三是對規範性檔案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式作出明確要求。四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措施,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四)其他內容。
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設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管理由其上一級或者主管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解讀2

為加強廣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對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作出要求。
據悉,《規定》共有九章、四十五條內容,涵蓋起草、審核和審查、評估、廢止、延期實施等方面,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定義方面,《規定》指出,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方案等,則不適用該《規定》。
操作規範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範”“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則應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規範性檔案還需規定有效期。《規定》指出,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違反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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