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大連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2021年4月2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根據2022年3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保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本市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評估、清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市實際。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納入我市電子公文管理,實行跨部門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電子簽批、電子印章、電子報備等技術套用,通過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對規範性檔案的網路化、電子化管理。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情況,及時調整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並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提供線上查閱、檢索、下載等服務。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二章 制 定
第八條 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市、區(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統籌安排,嚴格控制規範性檔案數量,內容相近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歸併合一。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細則”“通告”“意見”“通知”等,不得使用“法”“條例”。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以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外,不分章、節。
規範性檔案應當邏輯結構嚴密、表述簡潔準確、語言文字規範、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以及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二)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三)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證明事項和兜底條款;
(七)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不一致。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制定機關可以確定具體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起草部門)負責起草工作,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聯合起草規範性檔案;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制定機關主辦,其他制定機關配合。
第十四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涉及的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進行調研和論證。
起草部門自行起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相關單位的意見,涉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內容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起草部門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聽取意見具體形式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起草部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等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起草說明,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涉及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內容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對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分析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社會關注度高的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可以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布,也可以通過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
第十七條 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單位的意見 。
相關單位對規範性檔案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同級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以下統稱審核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
起草部門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會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直接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報送制定機關辦公機構的,應當附報起草說明、依據對照表、徵求和採納意見情況匯總材料、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公平競爭審查表、集體討論記錄等其他需要的材料。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以及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
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收到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後,應當對其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將全部材料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起草部門直接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報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附報有關材料。審核機構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的同時,對其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或者審核機構可以將其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補充:
(一)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關單位對送審稿的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且沒有協商一致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提供有關材料的;
(四)合法性審核中發現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五)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審核機構可以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的內容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核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協助審核機制,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3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自材料完備之日起計算,但是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除外。
審核機構採取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等方式審核以及要求有關單位、法律顧問協助審核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限內。
第二十六條 審核機構審核後,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
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載明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名稱、審核依據、審核結論等,加蓋審核專用章或者由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對審核機構提出的具體審核意見,起草單位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及時與審核機構溝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其他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不得將其列入集體審議事項。
第二十九條 經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公布。
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等多種途徑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檔案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施行日期應當具體載明年月日,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在一定時期內適用的,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未規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三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屬於制定機關。
實施機關應當做好規範性檔案的解讀,並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三章 備 案
第三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機構,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職責。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鄉(鎮)人民政府、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區(市)縣人民政府備案;
(四)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以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備案監督機構。
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審核機構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
(五)公平競爭審查表;
(六)依據對照表;
(七)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目錄,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製定依據的,應當同時附依據文本。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以及協調處理情況、集體審議決定等內容,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不足30日施行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備案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備案監督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按時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檔案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監督機構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制定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備案監督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進行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材料;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提出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審查並及時回復。
規範性檔案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備案監督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以及專業機構協助審查。
第四十條 備案監督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和明顯不合理情形的,準予備案;
(二)未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瑕疵,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的,原則上準予備案並提出相關改進意見;
(三)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合法性審核內容的,備案監督機構不予備案,並提出限期改變或者撤銷的意見。
備案監督機構的審查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四十一條 備案監督機構應當於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期限自備案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
有關單位、法律顧問以及專業機構協助審查的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四十二條 備案監督機構提出限期改變或者撤銷規範性檔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自行修改、撤銷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備案監督機構。
制定機關拒絕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或者逾期不落實審查意見的,備案監督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被本級人民政府撤銷的,備案監督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以及政府公報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牴觸,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制定程式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備案監督機構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以及文號;
(三)審查的事項以及理由;
(四)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
(五)提出審查的日期。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或者備案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進行審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人;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有關單位、法律顧問協助審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第四十五條 備案監督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備案監督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個季度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四章 評估和清理
第四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實施機關可以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問題以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實施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式辦理。
第四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即時清理和專項清理相結合。
規範性檔案的定期清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組織開展。
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制定機關應當即時清理。
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以及上級政府部門部署的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由相關部門根據清理要求組織開展。
第四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清理後,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廢止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程式,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程式辦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