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廢棄物管理辦法(2003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廢棄物管理辦法(2003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9年9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89號檔案發布;根據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廢棄物管理,維護清潔、優美、舒適的城市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棄物,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建設和日常生活中產生並需要丟棄和排放的固態、液態(不含通過城市排水管網排放的廢水)物質。
第三條 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所轄區域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廢棄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所管轄區域的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物的產生實行有效控制,逐步實行廢棄物的分類排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開展多層次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技術的開發研究和推廣套用,搞好廢物的綜合利用。
第二章 廢棄物的清掃、收集和運輸
第六條 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所管理的樓(院)、場(所)和陸域、水域內產生的廢棄物,由本單位負責清掃、收集和排放。
無能力清掃、收集和排放本單位所產生廢棄物的,可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實行有償委託管理。有償委託服務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單位或個人從事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應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單位排放(含臨時排放)廢棄物,應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申報廢棄物種類、日產生量、存放地點等事項,取得排放(臨時排放)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排放。
居民(含外來人員)生活廢棄物,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或堆放,並按市政府的規定繳納衛生費;因裝飾、裝修等原因產生的砂石、木料等廢棄物需要排放的,應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申報,繳納排放費後,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排放。
第八條 禁止隨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亂扔瓜果皮核、包裝物品等廢棄物;禁止將非生活廢棄物倒入垃圾容器內或與生活廢棄物混合排(存)放。
第九條 實行生活廢棄物袋裝或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規定的要求,將廢棄物裝入分類收集袋或處置用具(設施)內。
第十條 從事餐飲業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廢棄物放入自備的垃圾容器內,按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規定的方式排放。
第十一條 產生易燃易爆、含毒含菌或含有放射性、腐蝕性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有害廢棄物單獨密封存放,並設定識別標誌。
第十二條 丟棄家俱、辦公用俱、家用電器、腳踏車等大件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報經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同意,在規定時間和指定的收集場所堆放。
第十三條 廢棄物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清運:
(一)生活廢棄物、有害廢棄物,當月清運;
(二)維修和疏通化糞池、下水道、排水溝(井)、鋪設人行道磚和修剪樹木等作業產生的廢棄物,隨產隨清;
(三)儲(化)糞池的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應按照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清運。
第十四條 運輸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到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廢棄物運輸證,簽訂運輸責任書,按照運輸證的規定進行運輸和排卸。
第十五條 運輸液體和易飛揚、易散漏廢棄物的車輛,要密閉或覆蓋。對運輸糞便、污物和有害廢棄物,應使用專用密封車輛。嚴禁在運輸中撒漏廢棄物。
廢棄物運輸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標誌清晰、車體完整,並具備與所運輸廢棄物性質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第三章 廢棄物的控制、利用和處理
第十六條 進行城市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避免或減少廢棄物的產生。產生廢棄物量較大的單位,應安裝使用物料粉碎、壓縮或渣水分離等設備,減少廢棄物的排放量。
第十七條 在城市內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物的比重,並在包裝物的外部註明廢棄物處理或回收利用的字樣或圖樣。包裝物應採用紙製品或其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
第十八條 商業、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逐步組織淨菜進城或淨菜加工上市,減少蔬菜垃圾。
第十九條 在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統一安排下,對廢棄物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含毒含菌垃圾必須進行焚燒,其殘渣經鑑定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方可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廢棄物,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利用廢棄物的,應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統一安排調撥。
單位或個人自行處理廢棄物的,應經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按照環境衛生標準進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糞便處理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無污水管網的地區,應建造符合衛生要求的化糞池處理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廢棄物處理廠(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
進廠(場)人員或車輛應遵守廢棄物處理廠(場)內的規章制度,服從廢棄物處理廠(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和管理。
在廢棄物處理廠(場)內進行廢舊物品撿拾的,應當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申辦回收撿拾證,撿拾的廢舊物品,由廢棄物處理單位統一收購。禁止在城市市區內撿拾廢棄物。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廢棄物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在城市廢棄物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按管理體制和工作需要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