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03年修正本)

《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03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2003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4年10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4]87號檔案發布;根據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水的綜合利用,進一步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淨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條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設施以及噴水池、空調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
第四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賓(旅)館、飯店、商場、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商品住宅等建築;
(二)建築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機關、科研單位、企業、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建築;
(三)規劃人口一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
(四)優質雜排水日排放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的獨立工業企業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小區。
第五條 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其產權單位必須做出規劃、五年內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規定,亦應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第六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七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施設計能力的設計部門進行設計。設計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和建築中水設計規範。設計部門圖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八條 經審定的中水設施系統,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建設中確需改變原設計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
第九條 城市建設監督管理部門,應同時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施工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中水設施按批准的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
第十條 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連線。中水設施的出水口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一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制定各項維護、檢測、水質化驗等管理制度的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的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達專門培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考核,發給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中水水質在國家未正式頒布標準前,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標準。
第十四條 中水有償使用,由房屋的管理單位負責計量和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
中水水費的標準,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擅自停用中水設施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核減其40%以下的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受行政處罰支出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按轉嫁給用戶費用的五倍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工程中成績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大連市中水水質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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