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7日
  • 發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規劃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鞍山市地處環渤海經濟區腹地,位置在東經122°10′至123°41′,北緯40°27′至41°34′之間。全境南北最長175公里,東西最寬133公里。總面積為9255平方公里,占遼寧省總面積的8.4%。其中市區625.6平方公里。
鞍山市是遼寧省第三大城市,也是沈大黃金經濟帶的重要支點,是遼寧中部城市群與遼東半島開放區的重要連線帶。北距瀋陽89公里,南距大連308公里。長大鐵路、瀋大高速公路縱貫南北,京瀋高速公路、秦沈高速鐵路客運專線途經鞍山。鞍山市下轄1個縣級市(海城市)、1個縣(台安縣)、1個自治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以及4個區(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區縣共轄58個鎮、7個鄉、48個街道辦事處。
鞍山境內水域資源較豐富,主要類型為淡水養殖。養殖的種類有鯉、鯽、草魚、青魚、鰱、鱅、黃鱔、非洲鯽、武昌魚以及中華絨螯蟹、凡納濱對蝦等。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鞍山市漁業內外部環境不斷發生變化,漁業發展面臨著資源、市場、機制、觀念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原有的發展優勢逐漸弱化,為了進一步提升水產養殖水平、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增加漁民收入和增強漁業競爭力,加速漁業現代化步伐,亟待科學規劃。
為進一步加強對鞍山市水產養殖的規範化管理,實現養殖水域資源的有效配置,科學合理利用水域,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提升水產品質量,促進鞍山市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同時協調好水產養殖與城鎮化進程等方面的關係,根據鞍山市水域自然資源條件的特點,結合全面實施漁業結構戰略調整和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增殖、開發、合理利用,按照《農業部關於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農漁發〔2016〕39號)及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開展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遼海漁業字〔2017〕86號)要求,在相關規劃所確定的養殖功能區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劃。
第二節 編制依據
第一條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006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9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20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
第三條 地方法規
1.《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2月1日施行)
3.《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
4.《遼寧省水產苗種管理條例》(2015年9月25日修訂)
5.《鞍山市水資源保護條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條 部門規章
1.《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
1.《遼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遼政發〔2014〕11號)
2.《遼寧省海洋與漁業發展“十三五”規劃》
3.《遼寧省休閒漁業“十三五”發展規劃》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
5.《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7.《農業部關於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農漁發〔2016〕39號)
8.《鞍山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第三節 目標任務
第一條 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17年,規劃期限為2018-2030年。
第二條 規劃目標
隨著全域城市化進程的迅速開展,鞍山市水域可供養殖的空間越來越小,傳統的養殖技術落後、養殖品種退化及養殖方式單一等問題制約了鞍山市水域養殖的可持續發展。科學、合理的養殖規劃對於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保證漁業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具有重要意義。本規劃旨在規劃期內,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明確鞍山市養殖水域功能區範圍,依法保護重要的養殖水域,進一步健全養殖業管理制度,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保護和改善養殖水域生態環境。
第三條 重點任務
1.明確養殖水域功能區範圍,指導養殖生產布局。
2.合理規划水域養殖生產布局,促進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3.完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養殖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重要養殖水域和資源。
4.控制養殖規模,推廣健康生態養殖模式,保護水域生態環境。
第四節 基本原則
第一條 依法規劃,規範施策
按照《漁業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遼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遼政發〔2014〕11號)等相關檔案要求,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最佳化生態環境、養護增殖漁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域、保障漁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依法科學劃定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實現養殖水域利用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
第二條 統籌布局,轉調結合
堅持集中集約適度開發,多種機制確保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協同發展,統籌布局,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轉方式調結構。穩定淡水池塘養殖,調減湖泊水庫網箱、圍欄養殖,發展生態養殖,支持設施養殖向工廠化循環水方向發展,實現養殖水域的整體規劃、合理儲備、有序利用、協調發展。
第三條 突出重點,循序漸進
充分考慮規劃區域的自然、經濟、社會、技術等條件和特點以及外部因素的影響,因地制宜進行養殖布局,突出重點,優先發展競爭優勢明顯並具有一定基礎和潛力的養殖產品和產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現代水產養殖發展的要求,尊重養殖戶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決策權。積極引導,循序漸進,分步驟、分階段實施規劃。
第四條 生態優先,底線約束
堅持適時適度開發養殖水域,處理好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根據資源分布狀況將水產資源豐富的水域確定為養殖發展重要水域,在生態保護的基礎上進行開發,以開發促保護,實現協調、可持續發展。將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或公共安全“紅線”和“黃線”區域作為禁止或限制養殖區,設定發展底線。
第五節 規劃範圍
規劃中的養殖水域是指鞍山市行政管轄區內已經進行水產養殖開發利用和尚未開發但適於水產養殖開發利用的所有(全民、集體)水域。本規劃對鞍山行政管轄區內養殖區(包括池塘、湖泊、水庫和其他養殖區)進行整體規劃。
第二章 養殖水域灘涂利用評價
第六節 水域灘涂承載力分析
第一條 水域灘涂資源狀況
1.地理位置
鞍山市地處遼東半島中部。東部、北部與遼陽縣為鄰,東南部與鳳城市、莊河巿毗連,南部與大石橋市接壤,西部與盤山縣、遼中縣交界,市中心距遼寧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瀋陽市89公里,東距本溪市96公里,南距大連市308公里,西南距營口鮁魚圈新港120公里,西距盤錦市103公里。地理坐標位於東經122°10′至123°41′,北緯40°27′至41°34′之間。
2.地質地貌
鞍山市地勢地貌特徵是東南高西北低,自東南向西北傾斜。東南屬千山山脈延伸部分的山區,一般海拔300~600米,最高為岫巖的帽盔山,海拔1141米,海城一棵樹嶺次之,主峰海拔931米。山區面積約為5271.44平方公里,占全市總面積的56.97%。中部為千山山脈向西部沖積平原過渡地帶,屬低山坡崗丘陵區,一般海拔100~200米,面積約為1232.56平方公里,占全市總面積的13.32%。長大鐵路以西系遼河、渾河、太子河沖積平原,一般海拔5~20米,全市海拔最低的是台安縣韭菜台鄉楊塘村,海拔僅2米;平原面積約為2748.43平方公里,占全市總面積的29.71%。
3.水域資源
鞍山市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總計66條。其中大型河流5條,為遼河、渾河、太子河、繞陽河及大洋河;中型河流2條,為哨子河和海城河;小型河流59條。全市池塘、背河、水庫等星羅棋布。
4.養殖面積規模
鞍山市水產養殖類型為淡水養殖,水產品養殖總面積達4305公頃,其中池塘面積3245公頃,水庫面積838公頃,稻田面積1187公頃,河溝面積70公頃。
第二條 自然氣候條件
1.氣候
鞍山市地處中緯度的松遼平原東南部邊緣,屬暖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主要氣候特點是,四季分明,雨熱同期,乾冷同季,降水充沛,溫度適宜,光照豐富,大風、冰雹、旱澇、霜凍等災害性天氣在不同年份和季節均有不同程度的發生。
春季(3~5月)大風多,降水少,日照長,回暖快,蒸發大,濕度小;夏季(6~8月)降水多且集中,暴雨多發生在此季,氣溫高而少酷熱;秋季(9~11月)天高氣爽,雨量驟減,氣溫急降;冬季(12~次年2月)雪少北風多,乾燥寒冷。
鞍山所轄區域雖屬同一個氣候帶,但因地理環境(地形、地貌、距海遠近)不同而有差異。年均降水量為640~880毫米,自東南向西北逐次減少;年平均氣溫平原地區為8.0~9.0℃,而東部和東南部山區為6.3~7.0℃;日照小時數年平均為2350~2700小時,西北部多於東南部。
2.水文
2013年,全市入境水量130.28億立方米,出境水量165.17億立方米。
鞍山市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總計66條。其中大型河流5條,為遼河、渾河、太子河、繞陽河及大洋河;中型河流2條,為哨子河和海城河;小型河流59條。
3.自然災害
地震:海城市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1975年2月發生過芮氏7.3級地震,1999年冬天發生過小規模地震。
洪澇:本地區由於徑流量季節性變化大,所以每到汛期河水暴漲,水流急劇,有時泛濫成災。大多數河流流程短、落差大、水淺、沙多。上游谷窄流急,汛期山洪暴發,水勢洶湧,暴漲暴落,致使交通一時受阻。但洪峰(持續1、2天)過後即可恢復,大多河段都可涉渡。
寒潮:本區受寒潮影響較多,平均每年5次。一般發生在每年10月至翌年4月,12月頻率最高,一次寒潮一般持續2~3天,最長達6天。寒潮常帶來大風、降溫、雨雪和霜凍天氣。
第三條 水生生物資源情況
1.浮游生物
浮游生物是魚、蝦、蟹類餌料食物鏈的重要組成部分。鞍山市水域浮游植物主要以綠藻門、藍藻門和硅藻門為主,浮遊動物原生動物、輪蟲類、枝角類均有分布。水生植物有水葫蘆、水花生等。浮游生物一般在春、夏季大量繁殖,為水產生物生長繁殖提供充足的餌料。
2.底棲生物
底棲生物是魚類重要餌料之一。底棲生物中的搖蚊幼蟲、水蚯蚓、蚌、田園螺、水生昆蟲為魚類提供了豐富的天然餌料。
3.生物資源
鞍山境內水域資源較豐富。鞍山市養殖種類主要包括鯉、鯽、草魚、青魚、鰱、鱅、黃鱔、非洲鯽、武昌魚、中華絨螯蟹、凡納濱對蝦及觀賞魚蝦等。水生植物常見的有蘆葦、蒲草、藕、菱角及各種藻類。
第四條 水域環境狀況
鞍山市主要河流水質狀況良好,2013年,全市水資源總量為38.52億立方米;其中,海城市為8.34億立方米,台安縣為2.75億立方米,岫巖滿族自治縣為24.82億立方米,鞍山市區水資源總量2.61億立方米。全市年平均降水量856.1毫米。地表水資源量34.22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13.37億立方米;其中,山丘區地下水資源量7.16億立方米,平原區地下水資源量6.85億立方米,山丘區與平原區重複計算量為0.65億立方米。2013年,全市入境水量130.28億立方米。全市出境水量165.17億立方米。
第五條 水域灘涂承載力評價
因全市水域的資源開發強度逐年加強,導致鞍山市水域資源的開發速度超過水域的自身修復速度,水域資源呈衰退趨勢。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區域經濟的發展對水域資源及環境造成一定壓力,從而導致水域資源承載力下降。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農用資源越來越短缺,而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排放量增大,對水域環境污染造成了一定影響;另一方面水產養殖大量投餌、養殖對象代謝產物、防治病害使用漁藥等,使養殖水域有富營養化和藥殘超標趨勢。
近年來,鞍山市高度重視水域資源可持續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限制開發和管理水域資源,不斷改善水產養殖環境、最佳化水產品養殖結構、完善水產良種繁育體系、推進水產生態健康養殖、提升漁業產業化水平並狠抓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使得鞍山市水域資源衰退趨勢得到扭轉,水域資源承載力有所提升。但仍需採取措施對水域資源進行有限制的開發,將水域資源詳細劃分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與養殖區等功能分區,並進行科學管理,以免出現因盲目開發導致資源衰竭,確保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七節 水產養殖產業發展分析
第一條 水產養殖發展現狀
根據《2018遼寧省漁業統計年鑑》,鞍山市2017年水產品養殖總面積達4305公頃,其中池塘面積3245公頃,水庫面積838公頃,稻田面積1187公頃,河溝面積70公頃,包括工廠化養殖14004立方水體。
水產品總產量6.32萬噸,其中淡水捕撈產量0.43萬噸,淡水養殖產量5.89萬噸,主要以魚類為主,包括鰱、鱅、鯉、鯽、草魚、泥鰍、鯰和黃顙魚等;甲殼類養殖品種主要為中華絨螯蟹和凡納濱對蝦等,產量為33噸。
鞍山市養殖主要以淡水池塘養殖為主,水庫養殖與稻田混養為輔,以及其他養殖模式包括河溝養殖和工廠化養殖等。主要養殖品種為青魚、草魚、鰱、鱅、鯽、鯉、鮭、鱒、泥鰍、鯰魚、中華絨螯蟹、凡納濱對蝦和觀賞魚蝦等。
第二條 水產養殖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1.養殖水域發展空間受到制約
一方面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資源日趨減少,漁業水域首當其衝。另一方面工業、農業和生活等外源污染,導致一些傳統養殖水域喪失養殖功能。
2.養殖結構與基礎設施薄弱
特種水產養殖的技術成熟度還不夠高,名貴魚類品種養殖的規模和比重偏小;池塘改造投入不足,進展緩慢,高效漁業面積低於特種水產養殖面積,表明了特種水產養殖面積的產能還需提高,養殖水域資源的利用不盡合理。特產不高產、高產不高效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漁業增效、漁民持續增收尚未有效保障。
3.養殖行業管理相對滯後
苗種、飼料、魚藥等漁需物資質量良莠不齊,投入品監管的難度依然存在,使用不規範等現象依然存在,水產種苗及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測體系、水生動物防疫檢疫體系、漁業環境監測體系尚未完善,漁業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
4.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隨著集約化程度的提高,水產養殖病害發生頻繁,突發性、不明原因的病害種類增多,大面積疾病發生並產生死魚的現象時有發生。不規範使用投入品行為依然存在,水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時有發生。水產品生產、消費、出口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負面影響,暴露出養殖水產品質量的安全隱患。
5.漁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不高
鞍山市漁業生產一產比重偏高,仍以大量鮮活或初級加工品為主,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未有大的突破,水產品附加值低;漁業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不夠健全,標準化生產規模偏小,民眾漁業的特徵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受池塘租金、飼料成本、勞動力成本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池塘養殖的綜合競爭力有弱化的趨勢,鮮活水產品銷售半徑萎縮。
6.漁業行政監管體系尚未完善
漁業行政執法隊伍面臨職能多、人員少、裝備差等現實問題;水生動物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滯後;水生動物資源養護有待進一步加強。
第三條 水產養殖前景預測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口的增加,人們對食物結構要求已發生明顯變化,水產品的社會需求量日益增長。然而,淡水漁業資源因過度捕撈已明顯衰退,水產品的需求增長將主要依靠發展水產增養殖解決。根據鞍山市漁業資源環境特點、水產增養殖業發展現狀和潛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需求,至2030年水產增養殖業將發生明顯變化。
1.內陸水域在其空間資源受限制的情況下,將致力於尋求發展高效集約式養殖和多元生態養殖。為確保水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健康養殖技術將成為其主要內涵。水域的使用將逐步依據水域環境特點、養殖容量要求及相關養殖技術規範(標準)進行,養殖開發布局及種類結構逐步得到最佳化。為滿足城市菜籃子工程需求,具有現代化水平的名優魚類等工廠化養殖基地將應運而生,並帶動其他區域的工廠化集約式養殖的發展。
2.為實現水產養殖業與國際接軌,將以國際水產質量安全標準及水產養殖業的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嚴格規範水域的使用行為,並對養殖環境、養殖企業的生產技術(尤其藥物使用),以及水產品加工技術等進行嚴格監管。水產養殖企業為提高其國際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及開發經營水平,其經營管理體制將發生較大變化,將由股份制公司經營方式占主導地位,逐步向基地化、集團化邁進。
3.鞍山市主要養殖水產品種為青魚、草魚、鰱、鱅、鯽、鯉、鮭、鱒、泥鰍、鯰、中華絨螯蟹、凡納濱對蝦等。經過長期養殖發展,各品種的種質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養殖風險加大,對水產養殖業發展威脅日益嚴重,因此養殖品種和模式更新問題勢在必行。
以鞍山市養殖的品種、產量、面積為基礎,結合環境、生物、水質、餌料、底質、潮流等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根據不同養殖方式,對漁業水域劃分三類養殖區:淡水池塘養殖區、水庫養殖區和稻田漁業。
池塘養殖區是淡水魚養殖繁育的產業基礎,要求池塘養殖條件較好,實行規模化、較高產量生產經營方式,養殖品種以鯉、鯽、草魚、鯰、斑鱖、黃顙魚、鰱、鱅為主。水庫養殖區應採取精養、半精養等模式,可作為魚類重點養殖區,實行優質高效品牌化經營的發展模式。以增殖放流為主,兼小規模網箱養殖,主要推薦唇(魚骨)、淡水鱸魚、葛氏鱸塘鱧、達氏鱘鰉魚、拉氏鱥、卡拉白魚等名優品種,以及四大家魚等常規品種。稻田漁業主要推薦品種為中華絨螯蟹、大鱗副泥鰍、黃鱔等。
第八節 養殖水域灘涂開發總體思路
第一條 養殖水域開發與環境保護並舉
養殖水域開發是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生態環境是經濟發展的約束條件,水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經濟發展的支持基礎。正確處理水資源、生態和水域承載力與地方經濟健康發展之間的關係,需要做到:(1)避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顧水資源、生態和環境承受能力的盲目開發;(2)避免片面追求水資源、生態和環境的重要性而抑制和限制養殖經濟的發展,應該做到生態保護優先,養殖水域科學合理開發。水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同步規劃,協調發展,確保適應水資源、生態和環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養殖經濟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第二條 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打造低碳養殖產業經濟示範區
隨著養殖經濟的快速發展,低碳養殖的構建成為低碳經濟轉型、養殖產業結構升級的重要環節,急需設立低碳養殖產業規劃、布局與建設的相關誘導機制,以發揮低碳養殖在經濟發展中的示範作用。
第三條 最佳化養殖空間布局,實現養殖產業結構升級
水產養殖必須走科教興漁之路,推動漁業養殖技術進步,提高漁業開發的技術水平,實現水產養殖由粗放型向高附加值、低碳、技術型升級,降低漁業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根據漁業資源的區位特徵、交通條件和市場環境,設定相關的養殖產業,同時重點支持養殖區域的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漁業信息服務業的發展,創造與產業最佳化相適應的軟環境,使區域內產業之間形成互補關係,相互協調,降低運輸生產成本,形成“區域品牌效應”,以提高區域內產業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建立水域承載力動態監測與預警體系,強化地區養殖優勢產業
最佳化養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儘快完成水域環境承載力動態監測與預警體系頂層設計,建立健全分類別、分區域的承載力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與方法。對養殖容量以及區域環境容量等開展評估,研究建立水資源環境承載狀態預測預警方法和模型。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優勢和資源開發潛力、旅遊資源以及水產養殖資源,加快水上觀光、垂釣、浴場開發等發展。
第五條 創新基於水域承載力的養殖綜合管理機制
以水域承載力為主線,將產業布局、用水(地)規劃、環境準入、總量控制、生態補償等監督管理活動連線起來。以承載力為產業布局和用水(地)規劃的依據,以布局規劃作為環境準入和總量控制的準繩,以準入和控制機制來帶動生態補償的落實,建立創新型養殖綜合管理鏈條機制。
第三章 養殖水域功能區劃
第九節 功能區概述
鞍山市養殖水域功能區劃面積為48675.60公頃。將養殖水域功能區劃分為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三類。
禁止養殖區指禁止開展一切水產養殖活動的區域,主要包括以下4種類型:(1)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水產養殖;(2)禁止在行洪區、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等公共設施安全區域開展水產養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標準規定的水體開展水產養殖;(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水產養殖的區域。
限制養殖區進行限制性的開展水產養殖活動,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1)限制在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在以上區域進行水產養殖的應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2)限制在重點湖泊水庫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開展圍欄網箱養殖,重點湖泊水庫飼養濾食性魚類的網箱圍欄總面積不超過水域面積的1%,飼養投餵型魚類的網箱圍欄總面積不超過水域面積的0.25%,應根據養殖水域生態保護實際需要確定重點湖泊水庫,確定不高於農業部標準的本地區可養比例;(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養殖區。
養殖區是指允許在其規定範圍內進行水產養殖活動的區域,鞍山市養殖區主要包括池塘養殖區、湖泊養殖區、水庫養殖區和其他養殖區。池塘養殖包括普通池塘養殖和工廠化設施養殖等,湖泊水庫養殖包括網箱養殖、圍欄養殖和大水面生態養殖等,其他養殖包括稻田綜合種養和低洼鹽鹼地養殖等。
第十節 禁止養殖區
鞍山市規劃禁止養殖區面積為3583.67公頃,占養殖功能區劃比例為7.4%,主要為濕地保護區的核心區與緩衝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與緩衝區,以及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區域。其中海城市三岔河濕地自然保護區面積646.65公頃,占禁止養殖區面積的18.0%;台安縣大麥科濕地保護區面積2910.55公頃,占禁止養殖區面積的81.2%;岫巖縣一級水源地,面積26.47公頃。
十一節 限制養殖區
鞍山市規劃限制養殖區面積為5994.06公頃,占養殖功能區劃比例為12.3%,主要類型為濕地保護區的實驗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和二級水源地保護區。其中海城市三岔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面積為1659.47公頃,占限制養殖區比例為27.7%;台安縣大麥科濕地保護區的實驗區面積為4278.65公頃,占限制養殖區比例為71.4%;岫巖縣二級水源地,面積55.94公頃。
第十二節 養殖區
鞍山市規劃養殖區面積為39097.87公頃,占養殖功能區劃比例為80.3%,主要類型為池塘、水庫、河道和稻田。其中淡水池塘(大於1公頃)2773個,面積為3641.91公頃,占養殖區面積的9.3%,分布於海城市、台安縣、岫巖自治縣與鞍山市四區;稻田面積34441.17公頃,占養殖區面積的88.0%,主要分布在海城市與台安縣;水庫41個,面積988.8公頃,主要分布在海城市、岫巖自治縣與鞍山市四區。
第一條 池塘養殖
淡水池塘運用高效性、模組化的養殖技術,開展四大家魚、鯉、鯽等常規品種,以及鱖魚、烏鱧、鯰、泥鰍、拉氏鱥等優質品種的養殖。該功能區主要發展高效、生態、健康養殖,鼓勵規模化養殖。
第二條 水庫養殖
水庫在徵得管理部門同意情況下可限定放流濾食性及草食性魚類,進行生態修復。其餘水庫可採取精養、半精養等模式,可作為魚類重點養殖區,適當增加放養比例和數量。該功能區主要發展生態健康養殖。
第三條 河溝、稻田養殖區
1.河溝養殖區
該區主要位於海城市與台安縣,冷水資源豐富,利於流水養殖的發展,主要發展虹鱒等名優品種養殖。
2.稻田養殖區
主要進行中華絨螯蟹、泥鰍及常規魚品種養殖。該功能區主要發展生態健康養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節 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依據漁業基礎地位、公益性產業的特點,負責保障和推動規劃實施。不斷完善以養殖證為基礎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推動水產養殖業逐步走向法制化軌道,用法律手段保護漁(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護養殖水域和資源。規劃實施過程中,加強與發改、城建、交通、國土、水利、旅遊及環保等部門溝通協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新趨勢,研究提出規劃調整意見,更好地發揮規劃作用。
第十四節 強化監督檢查
加強執法監督管理,強化養殖水域生態環境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和處理養殖水域污染事件,保護養殖漁(農)民的合法權益。漁政部門履行養殖環節執法監督職責,對養殖生產中苗種、藥物、飼料的使用及質量等方面實施執法監督;對損害養殖漁(農)民利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五節 完善生態保護
加大漁業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過規劃實施,既要防止外部環境污染對水產養殖的傷害,也要嚴格控制養殖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合理開發利用水域資源,推廣健康生態養殖模式,保護和改善養殖水域生態環境。
第十六節 強化科技宣傳
加大對水域養殖相關科學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為導向,組織開展水域養殖的共性、關鍵、前瞻技術研發,加強科技成果共享和轉化,推廣成熟先進的適用技術。拓寬宣傳渠道,加強宣傳力度,為規劃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提高執行規劃的自覺性。
第十七節 規劃實施管理
第一條 禁止和限制養殖區管理
禁止養殖區內的水產養殖,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限制養殖區內的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禁止和限制養殖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公共設施安全區域劃定前已有的、合法的水產養殖,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
第二條 養殖區管理
大力推進水產生態健康養殖,養殖生產應符合《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完善全民所有養殖水域使用審批,健全使用權的招、拍、掛等交易制度,推進集體所有養殖水域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工作,規範水域養殖發證登記工作。加強漁政執法,查處非法養殖,對非法侵占養殖水域行為進行處理,規範養殖水域開發利用秩序,強化社會監督。
第三條 使用用途管制
規劃是養殖水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據,養殖水域使用管理要嚴格依據規劃開展,嚴格限制擅自改變養殖水域使用用途的行為。生態保護或工程建設項目等占用養殖水域的,應徵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本規劃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的調整,適時開展修訂。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節 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節 規劃圖集為規劃文本附屬檔案,具有與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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