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

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

《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經2014年9月11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五屆3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21日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與審查、修改和廢止、監督檢查、附則7章58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揭府〔2006〕2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揭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施行公告,全文,

施行公告

揭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6號
《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9月11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五屆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東
2014年9月21日

全文

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下稱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保障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公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各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以其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等以其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制定、審查、公布、廢止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制定公布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級政府及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監督工作。政府辦公室及監察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需要出台規範性檔案的,應提請有關行政機關制定。
第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創設下列事項:
(一)行政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十條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為依據,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第十二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公告”、“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由實施機關負責起草,檔案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也可以聯合起草。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前期,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規範性檔案涉及事項複雜,需提前掌握情況的,政府法制機構可應起草部門要求參與有關調研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行政管理對象、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除因突發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規範性檔案外,應通過網路或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檔案草案。涉及視窗服務事項的,應在視窗服務場所設定布告欄徵求辦事民眾意見。行政管理對象已成立行業協會的,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
規範性檔案規定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評定等事項或者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的,應徵求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的,應徵求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類和分析,形成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徵求意見時不應將政府法制機構作為被徵求意見單位。如徵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政府法制機構原則上不予受理,並退回來文單位。但有關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徵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時,政府法制機構可予以指導。
第十八條 除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作出具體規定外,規範性檔案涉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12〕37號)所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規定舉行聽證會或組織專家諮詢論證。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行政機關應加強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計畫管理,及時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對於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規範性檔案,應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公布,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連續性。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必須統一對外公布。未經規定載體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政府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二條 部門報請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必須提供下列依據及材料:(一)規範性檔案呈報送審的公函;(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文本以及說明(含電子文本);(三)規範性檔案涉及相關部門的協調意見;(四)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五)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等依據材料。
涉及按規定應組織聽證或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供聽證或專家諮詢論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核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過程中,認為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單位:(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二)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兩個部門以上而未經主辦單位協調或協調材料不齊備又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能補齊的;(三)沒有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據及材料,在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的時間內未能補充完整的;(四)規範性檔案制定條件不成熟的;(五)其他不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辦理的。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國家或省正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事項,尤其是須待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立法取向後才能確定如何進行規範的事項,不宜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核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可以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和專家、學者的意見。被徵求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組織應當在政府法制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加蓋單位印章,送交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涉及主要內容、職責分工等有不同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
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與起草部門協商後,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政府行政首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 揭陽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簽發後,應當在揭陽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全文公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公布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布日期應當不少於30日。
第三章 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條 屬於部門行業管理的事項,可由部門單獨或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予以規範。
報請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批准、由部門自行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屬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一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由部門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
第三十二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取得審查登記號後再行公布,並將審查登記號印於檔案首頁右上角。未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並取得審查登記號的,不得公布。
報請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批准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在上報政府之前先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時,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十四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制定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文本以及說明(含電子文本);
(三)制定依據的文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檔案);
(四)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
涉及按規定應組織聽證或專家諮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必須提供聽證或專家諮詢論證材料。
第三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或者有關部門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相關審查意見後退回送審部門或與送審部門進行協商修改;
(三)部門報送規範性檔案時沒有提交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全部檔案,在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的時間內仍未能補齊的,退回送審部門;
(四)不具備制定規範性檔案主體資格的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退回送審部門。
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對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送審部門補正送審材料或修改規範性檔案草案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三十七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由行政首長簽發,在簽發後30日內將部門規範性檔案文本1式3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存查。
中央、省駐揭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1式3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十八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在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備案與審查
第三十九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應包括正式檔案、起草說明和備案報告各1式3份。
起草說明的內容應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或事實依據;
(三)其它說明材料(包括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所要解決的問題、擬採取的措施或者將要實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見及其處理方法等)。
第四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
第四十二條 對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主要包括:
(一)有無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國家政策依據;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國家政策相牴觸;
(三)下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與上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第四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向報備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廢止的審查處理意見。報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
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可行性、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報備機關提出修改建議。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數據和相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五章 修改和廢止
第四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在執行過程中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國家政策相牴觸或已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四十六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修改或廢止應由實施機關向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政府法制機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
第四十七條 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建議應包括修改或廢止的檔案、建議修改的條款、修改或廢止的理由、檔案執行中的實際情況及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國家政策依據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或廢止程式,按制定程式執行。
第四十九條 部門廢止規範性檔案的,應在廢止後30日內將相關檔案1式3份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和下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以及未經規定載體公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對未經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範性檔案,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並向社會通報。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制定機關或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意見通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了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不履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統一公布、報送備案等法定程式,以及因規範性檔案違法引發社會公眾投訴的情況,政府法制機構應予以通報批評並及時向監察機關反映,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未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公布規範性檔案,或者因規範性檔案違法對行政管理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嚴格追究制定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揭陽空港經濟區、揭陽產業轉移工業園、揭陽大南海石化工業區、藍城區、普寧華僑管理區、大南山華僑管理區管委會制定規範性檔案,須報揭陽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布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揭府〔2006〕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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