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揭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已經揭陽市政府六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揭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9月6日印發,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揭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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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檔案,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或者聯合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向社會公布,主體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章 管理規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把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審查)工作,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規範性檔案審核(審查)及其鄉鎮(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對於國家或省正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事項,尤其是須待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立法取向後才能確定如何進行規範的事項,暫緩制定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
  (三)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
  (四)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
  (七)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失信懲戒措施;
  (八)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簡單重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的規定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但為明確依據和指導思想而引用相關原則性條文的除外;
  (二)不與其他行政主管機關的管理職能相衝突;
(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用語規範、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正確、規範。
  (四)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內容較多的,應當劃分章、節。
  規範性檔案的標題可以使用“規定” “辦法”“細則”“決定”“意見”“公告”“通告”“通知”“規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未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延期實施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由行使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起草,或者委託律師事務所、大專院校、行業組織、科研機構等第三方機構起草。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組織)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組織)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組織)主辦,其他部門(組織)配合。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項,一般應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經政府同意後,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僅作具體操作性規定或僅涉及起草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一般應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並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立足行政管理實踐,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行政管理對象、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係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存在意見分歧的,應當主動協調。
  第十七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徵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徵求意見,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公開採納情況。
  第十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履行聽證、專家諮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等程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起草單位內部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
  第四章 審核和審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統一審核(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前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後再行發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應送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直接將規範性檔案的送審材料報送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查)。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送審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核(審查)的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及注釋稿;
  (三)起草說明;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部門辦公會議紀要以及履行第十八條規定程式的相關材料;
  (五)制定依據的文本及相應行政管理事項涉及的職權依據;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自接到起草單位報送的送審材料後進行初步審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
  (一)材料不完備的;
  (二)材料不規範的;
  (三)超出職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條件不成熟的;
  (五)簡單重複上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沒有細化規定的;
  (六)其他不屬於規範性檔案辦理的。
  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
  審核(審查)工作完成後,司法行政部門形成合法性審核(審查)意見書面回復起草單位。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對規範性檔案應重點審核(審查)以下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適格;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檔案內容是否合法;
  (四)制定程式是否完備;
  (五)是否符合強制性規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提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草案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提出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意見後退回起草單位。
  規範性檔案草案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研究確定。
  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規範性檔案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起草單位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審核意見或者擅自改動原送審稿其他內容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部門規範性檔案,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發布。
  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行政複議申請人提請審核(審查)或其他複議機關轉來審核(審查)的本級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
  對於提請或者轉來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屬於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範圍的,按職權轉送相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
  第五章 發布
  第三十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經政府辦公室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部門規範性檔案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起草單位應當在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後,將正式文本及說明一式二份連同電子文本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存查。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發布制度。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揭陽市人民政府公報》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其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設立公告欄,公告其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公告日期不少於30日。
  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在同級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和新聞媒體刊登規範性檔案或者發布訊息。
  第三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標準文本印發後發現存在文字錯漏的,可以由制定機關以通知或者其他形式予以更正。
  第三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需廣泛知曉的,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做好或者組織做好政策解讀工作;部門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組織做好解讀工作,其他聯合發文部門配合。
  起草單位送審需政策解讀的規範性檔案時,應當將草案送審稿的解讀方案及解讀材料一併報送。
  第六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發布後30日內,將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報送所屬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存查,並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及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連同備案材料的電子文本,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由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檔案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不予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屬於政府規範性檔案但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備案登記,並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三十八條 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三十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覆處理結果。逾期不答覆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七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
  第四十一條 評估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並形成報告,作為規範性檔案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經過評估、清理,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式執行。
  廢止規範性檔案,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程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
  第四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形成草案後,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發布。
  規範性檔案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發現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範性檔案內容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並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七條 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政府規範性檔案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製定規範性檔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揭陽空港經濟區等依法設立的特定地區的管理機構,制定規範性檔案參照縣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評估清理工作規定》(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和《揭陽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規定》(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副市長。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揭陽軍分區,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中央、省駐揭單位。
  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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