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東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是東營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營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通過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的,應當優先適用重大行政決策有關程式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覆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工作制度、會議紀要、人事任免通知、請示報告等,不屬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公眾有序參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經濟社會方面的重大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請示報告同級黨委。
第六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組織評估清理和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審查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擔合法性審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組織評估清理等工作。
第七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制度。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市、縣區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未列入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的單位,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等不得以本機構名義制定、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具有明確的制度、措施和程式等實質內容,不得制定沒有實質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且仍然適用的,不得制定內容重複的規範性檔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通過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或者轉發。
第九條 政策檔案內容涉及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收費、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應當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
規範性檔案根據需要可以使用決定、意見、通知等文種,並可以使用規定、辦法等名稱。
第二章 制定程式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按照立項、調研起草、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編制登記號、公布等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簡化制定程式;經合法性審核後,按程式報請制定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
第十二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制度,並與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相協調,嚴格控制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領域規範性檔案數量。
擬訂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時,應當主動及時了解企業所需、困難所在,注重徵集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積極研究論證企業和行業發展急需的制度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三)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四)違法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
(五)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六)違法設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七)設定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禁止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相關領域專家、研究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起草。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聯合起草規範性檔案;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制定機關主辦,其他制定機關配合。
第十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進行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論證。評估論證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定規範性檔案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專欄、官方微信公眾號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及起草說明等材料,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0日,其中涉及企業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一般不少於30日。
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 建立意見建議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起草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建議,應當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等形式予以反饋說明。
有關機關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共同上級行政機關協調。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徵求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形成書面審查結論。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提交本級人民政府集體審議前,應當提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會議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提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保證材料真實、完整、規範和有效:
(一)提請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包括注釋稿的電子文檔;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包含制定背景、起草過程、評估論證結論、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集體研究討論結論;
(四)制定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的目錄及文本、起草單位權責清單;
(五)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徵求意見情況,包括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情況、按規定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書面記錄、按規定組織聽證、專家論證的書面記錄;是否採納情況說明;
(七)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書面結論;
(八)其他材料。
報請合法性審核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
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材料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相牴觸;
(四)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禁止性規定;
(五)是否與相關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一致;
(六)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實地調研、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對疑難複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核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規定、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審核合法;
(二)存在一般合法性問題、修改後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明確修改意見;
(三)起草規範性檔案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式的,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式;
(四)存在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衝突等重大合法性問題的,審核不合法,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因特殊情況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十六條 除簡化制定程式外,市、縣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決策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起草單位應當向制定機關有關會議提交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核意見。
集體審議未通過、需要進行重大修改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在修改後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經集體審議通過或者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市、縣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登記編號工作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登記編號工作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或者政務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規範性檔案;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規範性檔案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由制定機關行使。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規範性檔案解讀工作,並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方式,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宣傳解讀工作。
涉企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或者實施部門可以依託惠企政策服務平台,直通發布、精準推送,提高送達率、知曉率。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制定機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備案登記,並對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制定程式等依法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未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和明顯不合理情形的,準予備案;
(二)未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瑕疵,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的,準予備案並指出問題;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不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規定的,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程式的,不予備案;
(四)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合理的,不予備案,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廢止。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程式、停止執行、自行改正或者廢止規範性檔案,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司法行政部門。
制定機關未按照前款規定執行或者逾期不執行審查意見的,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評估報告制度。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在實施滿一年後的三個月內,起草或者主要實施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和建議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每年至少選取一類行政管理事項或者某一行政管理領域,組織開展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規範性檔案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1年至2年。
應當規定但是未規定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規定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
(一)規範性檔案涉及的領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的;
(二)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檔案被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國家或者省、市要求進行及時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目錄化動態管理,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效期管理及清理情況,及時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
未列入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統籌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四十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大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探索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包括意見徵詢、會商通報、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等內容的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檔案。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由制定機關研究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擔備案審查職責的市或者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核實,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分析、規範指導、溝通銜接、問題通報等機制,加強共性問題研究,定期向制定機關通報合法性審核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未按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上級檔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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