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廣東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是1992年6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發布時間:1992年6月6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粵府(92)65號
(1992年6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92)65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我省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市、縣(包括區、自治縣,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布告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檔案、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省人民政府和廣州市及有制定規章許可權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規章的備案,按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辦理。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實行分級管理審查的原則: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各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單位相應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於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按前條規定上報備案。
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包括正式檔案十份、起草說明和備案報告各一式三份(備案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數量,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起草說明的內容應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或事實依據;(三)其它說明材料。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為鉛印或列印件,不得以會議檔案或者檔案彙編的撕頁報送。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報各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該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
規範性檔案審查主要包括:
(一)有否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或者事實依據;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三)下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與上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各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之間和同級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的要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徵求所屬有關部門意見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徵集,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在限期內回復。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反映。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或者事實依據的,由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由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改正;
(三)部門規範性檔案與同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部門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轉原報機關處理。
規範性檔案的原報機關應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項有關處理決定或意見的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相應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見附屬檔案二)報負責備案的政府法制機構備查。
省、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第九條 對於不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者,省、市、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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