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廣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發布部門是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所屬類別為地方法規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5-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50號
【發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穗府(1992)50號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維護法制和政令的統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或授權範圍內,按一定程式制定的行政措施的總稱。包括:
(一)普遍適用於本轄區或者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通告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二)具有規範性、穩定性、約束力和強制力,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規範化檔案。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具體工作制度、一般性檔案,對具體事項的通知、決定以及一般行政處理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審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自發出之日起十五天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應於發布之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報告和制定說明等各十份。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一式十份;
(三)制定說明。
備案報告的式樣,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制訂。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應包括:
(一)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依據;
(二)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
(三)該規範性檔案主要條款的說明;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制定機關的行政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
(三)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相互牴觸;
(四)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一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過程中,認為需要徵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第十條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現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一條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制定的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消改變或者責令制定機關改正;
(二)區、縣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同市人民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檔案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以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轉原報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的原報機關在接到前條規定的處理決定或者意見後,應在十五天內倍將處理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報告。
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所制定的規章的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查。
第十四條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把各自編輯、印刷的規範性檔案彙編,在出書後一式十份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五條凡不報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備案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通知制定或主辦機關,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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