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已經2007年8月31日省政府第19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長李成玉二零零七年九月七日簽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屬於: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
  • 通過時間:2007年8月31日
  • 省長李成玉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國務院令第33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洛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規章。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決定、規定、命令、辦法、細則、通告、公告、通知、意見等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在發布規範性檔案之前,應當經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載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適用。
第六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監督職責。
第七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八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按照下列程式報送備案: (一)鄭州、洛陽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除按照本系統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歸口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檔案由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章、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3份,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三)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 (四)制定單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採取公文交換、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的方式,徑送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 規章、規範性檔案未按本辦法審核或者備案的,屬於未履行法定程式。 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國家的政策規定; (三)規章之間、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四)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第十二條 審查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自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特殊原因在30日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審查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疑問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可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請予說明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該函的要求予以回復。 審查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必要時可以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第十四條 經審查,對超越職權、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建議書》,要求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該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並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在60日內予以撤銷。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發現違法和不適當的,應當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審查備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發現規章之間、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的一致意見,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出意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經審查認定合法、適當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或者自行糾正後合法、適當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季度公布目錄,並抄送同級人民法院;對不合法、不適當的,不予公布、抄送。
第十七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所有檔案目錄。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每年應當核查檔案目錄中的規範性檔案及其合法性、適當性。被核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處理,並在30日內向建議人告知處理結果;對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5年進行一次清理。 經清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或者對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所代替的,明令廢止;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事項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個別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及時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或者適當的,繼續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施行一定時間,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垂直管理部門,部門管理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組織的辦公室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報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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