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為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1-17
  • 生效日期:1998-12-01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發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辦法內容

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檔案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的普遍適用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檔案的總稱。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和省人民政府部門內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統一報國務院備案。
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報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說明。
其中規章正式文本20份、起草說明10份;
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5份、起草說明5份。
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職權範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或省人民政府規章相違背;
(三)市人民政府、行署與省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省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的規定是否矛盾;
(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發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備案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時可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要求備案機關提供與備案檔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徵詢有關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第八條經審查,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法定職權範圍,或者與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相違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備案機關限期作出處理;
逾期不處理的,提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二)市人民政府、行署與省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省人民政府部門之間的規定有矛盾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
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或者發布不符合法定程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備案機關限期處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行署、省人民政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條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違背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規章的,以及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或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機構和省人民政府部門內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查。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備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備案機關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報省人民政府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部門上一年度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行署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23日發布的《山東省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暫行規定》(魯政發〔1990〕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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