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備案辦法

洛陽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備案辦法》在2008年04月13日由洛陽市人民政府頒布。已經200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和備案辦法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4.13
  • 實施時間:2008.06.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保證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河南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是指市、縣(市、區)政府(含政府辦公室)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意見、公告、通告、通知等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適用本辦法。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內部工作制度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結構應當嚴謹、科學,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範性檔案一般不作重複規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在發布規範性檔案之前,應當經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
第七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工作。由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負責起草的,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
第八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重要問題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不周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在上報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時,應當附相關情況說明。
第十條 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負責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內容進行審查修改,並形成草案。
第十一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市政府領導或者市政府辦公室領導批示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由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或者市政府領導審定。
與其他市級機關聯合行文的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在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或者市政府領導審定前,還應當經市政府公文審核小組審核。
第十三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發。
規範性檔案簽發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印製必要的文本。文本應當載明制定機關、發文字號、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和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適用。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規定範圍傳送規範性檔案文本,經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後,及時將規範性檔案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送市政府公報編輯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市政府公報編輯室和市政府信息中心收到文本後,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檔案在《洛陽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網站上刊登,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在《洛陽日報》等新聞媒體上刊登。
《洛陽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規範性檔案查閱點,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索取或者複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監督職責。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九條 其他規範性檔案按照下列程式備案:
(一)市、縣(市、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
(二)市、縣(市、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
(三)縣(市、區)、鄉鎮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市、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除按照本系統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
(五)市、縣(市、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歸口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檔案由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3份;
(三)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
必要時,還應當報送制定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執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採取公文交換、郵寄或者直接送達的方式,徑送市、縣(市、區)政府的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
(四)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是否適當;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第二十三條 審查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自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30日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日。
第二十四條 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認為需要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出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疑問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請予說明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該函的要求予以回復。
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必要時可以組織論證會或者聽證會。
第二十五條 經審查,對超越職權、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建議書》,要求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該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糾正並反饋情況;逾期不糾正的,由法制機構報請本級政府批准在60日內予以撤銷。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發現違法和不適當的,應當提交省政府法制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各方應當執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出意見,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認定合法、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或者自行糾正後合法、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季度公布目錄,並抄送同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交所有檔案目錄。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核查檔案目錄中的規範性檔案及其合法性、適當性。被核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對屬於本級政府管轄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處理,並在30日內向建議人告知處理結果;對不屬於本級政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未按本辦法審核或者備案的,屬於未履行法定程式。規範性檔案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按照省政府《河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有效期制度,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具體的有效期限。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最長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不超過5年;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最長自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檔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規範性檔案內容無需修改的,制定機關應當發布繼續實施該檔案的決定;檔案內容需要修改的,根據評估情況修訂。
第三十二條 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規範性檔案施行一定時間後,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評估;評估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修訂、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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