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規定

市政府工作部門因特殊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在計畫外提請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規定
  • 發文字號:錫政發[2010]84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2010]84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規定
一、為全面貫徹實施《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規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工作,保障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規定。
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府規章以外的各類檔案的總稱。
三、市政府是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主體。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請求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編制下一年度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通知後,申報下一年度制定計畫,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論證後,報市政府確定。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同時報送檔案起草說明,規範性檔案草案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製定依據的,必須一併報送。
六、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市政府工作部門代為草擬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後,應當及時轉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七、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依照《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對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核。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經初步審核,發現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八、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審核完畢以後,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市長簽發。
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統一編排文號,其編號為“錫政規發[20××]××號”。
市長簽發之日即為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十、市政府辦公室在市長簽發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傳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在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十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網站上公布。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無錫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需要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公布的,由市政府辦公室確定。
十二、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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