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意在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8-24
- 生效日期:1993-10-0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8-24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8-24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1993年8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公署和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含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下同)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含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下同)在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等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發布規範性檔案,以及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其中,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規章,還須執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發布內部檔案、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針對特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發布布告、通告或作出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發布內部檔案、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針對特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發布布告、通告或作出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的發布機關在發布規範性檔案前,應當通過其法制機構(未設法制機構的應指定機構或人員)就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報上級主管部門。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上報備案。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工作。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蓋有報送機關印章的備案報告一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五份;
(三)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據等內容的起草說明五份。
(一)蓋有報送機關印章的備案報告一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五份;
(三)包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據等內容的起草說明五份。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向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
向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是否同國家和省的規行方法、政策相違背;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
(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是否同國家和省的規行方法、政策相違背;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四)規範性檔案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
(五)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有關機關提出意見、提供有關法律依據或協助審查的,有關機關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規範性檔案的有關問題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必須遵守。
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規範性檔案的有關問題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必須遵守。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責令發布機關自行撤銷或修正。
(二)規範性檔案同國家和省的現行方針、政策相違背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發布機關在限期內修改或自行廢止。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對發布機關具有共同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責令發布機關自行撤銷或修正。
(二)規範性檔案同國家和省的現行方針、政策相違背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發布機關在限期內修改或自行廢止。
(三)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對發布機關具有共同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協調。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必須遵守;
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顯失合理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轉告發布機關自行調整。
(五)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轉告發布機關處理。
(四)規範性檔案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顯失合理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轉告發布機關自行調整。
(五)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建議,轉告發布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問題時,應當在接到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發布機關。
逾期未通知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但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本條二款規定,認為有必要通知發布機關的除外。
各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規範性檔案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負責該檔案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反映,並附書面說明及相關材料。
各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規範性檔案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負責該檔案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反映,並附書面說明及相關材料。
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給予答覆。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發布機關應當自接到備案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查。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查。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上報。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有權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發布檔案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查。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上報。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有權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發布檔案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認真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就受理上年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七條發布規範性檔案不按規定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上報需要備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由負責備案審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知發布機關限期報送;
拒不報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問題的,除依法糾正外,規範性檔案的發布機關應當追究檔案簽發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對村規民約的備案工作,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居民公約的備案工作,由所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居民公約的備案工作,由所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