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

為了進一步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加快邊境開放城市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的繁榮與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9993人
  • 地區:黑龍江
  • 對象:邊境經濟合作區
  • 發布時間:1997年
相關介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相關介紹

(1997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加快邊境開放城市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的繁榮與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黑河、綏芬河市設立的享受國家、省、市給予優惠政策,實行全方位開放的特殊經濟區域。
第三條 合作區應當加速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發展開放型經濟,保障經濟快速、高效、健康發展。
第四條 合作區應當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為興辦企業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五條 合作區內投資者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合作區內任務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第六條 黑河市、綏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區設立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項權力,對合作區內經濟貿易合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合作區具體優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同時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編制合作區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按照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和管理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依法管理合作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和開發,在土地總體規劃範圍內有權審批用地;
(五)負責合作區內財政、國有資產、統計、勞動人事、城市建設、房屋產權、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合作區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合作區內環境保護工作;
(八)上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批准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九條 合作區內可以設立律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以及其他諮詢、服務機構。
第十條 合作區以邊境貿易為先導,積極發展貿工型企業,鼓勵興辦下列產業:
(一)出口加工業;
(二)替代進口產品的產業;
(三)第三產業;
(四)高新技術產業。
第十一條 合作區禁止開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者設備陳舊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的;
(三)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十二條 郵電、金融、保險、外匯以及海關、商檢等部門、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合作區內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駐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十三條 合作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統一協調有關部門,簡化審批程式,規定批辦時限,明示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
(二)國有、集體、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獨資、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經營;
(三)租賃、委託經營;
(四)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第十六條 在合作區興辦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國家規定的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遷移、歇業以及終止,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資產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享有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給予合作區的一切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統計資料,接受財政、統計、稅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內企業的外匯籌措、使用和匯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編制定員,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錄用所需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等相應手續,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可以依法確定企業的年度工資計畫、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懲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提取福利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職工在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有權按照規定任免、聘用和獎懲管委會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4日上午,委員們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制定這樣一個地方性法規,對黑河、綏芬河市兩個邊境經濟合作區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快建設和發展,從而促進我省擴大對外經貿合作,加快發展經濟,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的規定簡明扼要,切實可行。鑒於《條例(草案)》比較成熟,為了及時辦結本屆人大代表的議案,多數委員同意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後,由本次會議一次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外經貿廳,按照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按照委員關於《條例(草案)》第二條文字表述比較繁瑣,應予簡化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黑河、綏芬河市設立的享受國家、省、市給予優惠政策,實行全方位開放的特殊經濟區域。”
二、按照委員關於第三條“保障經濟高速、高效發展”文字表述不夠恰當和全面的意見,將其修改為“保障經濟快速、高效、健康發展。”
三、按照委員關於第六條文字表述不夠簡明清晰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黑河、綏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區設立的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項權力,對合作區內經濟貿易合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四、按照委員關於環境保護應作為管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管委會的職權中予以單列,以示重視的意見,將第七條第(六)項中的“以及環境保護工作”刪去,另立第(七)項:“負責合作區內環境保護工作。”
五、按照委員關於管委會的機構設定不宜搞“小而全”,應注意防止機構膨脹的意見,增加一條規定:“管委會應當根據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經批准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作為《條例(草案)》的第八條。
六、按照委員關於合作區的經濟發展要體現我省沿邊的地域優勢和範圍比較小的特點,明確產業導向的意見,在第九條中補充了產業導向的內容,調整了鼓勵興辦產業的排列順序,刪去了發展能源等基礎產業和“適用的專利技術”的規定,將該條修改為:合作區以邊境貿易為先導,積極發展貿工型企業,鼓勵興辦下列產業:(一)出口加工業;(二)替代進口產品的產業;(三)第三產業;(四)高新技術產業。”
七、按照委員關於第十一條“資金能夠自我平衡的項目”含義不清,不好理解的意見,考慮到第七條第(三)項“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許可權,審批和管理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的規定中,已包含了此類項目(原義是指不需國家撥款、外匯可以自求平衡的項目),不必另外重複規定,因此將該條刪去。
八、按照委員關於對有關部門在合作區設立派出機構,應根據需要,有所限制的意見,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郵電、金融、保險、外匯以及海關、商檢等部門、機構,必要時可以在合作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駐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九、按照委員關於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簡化程式、搞好服務的意見,增加一條:“管委會應當統一協調有關部門,簡化審批程式,規定批辦時限,明示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對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作為《條例(草案)》的第十四條。
十、按照委員關於原第十四條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的幾種方式的表述,有的概括不全,有的層次不清,把所有制和經營形式並列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
(二)國有、集體、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獨資、合夥、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經營;
(三)租賃、委託經營;
(四)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十一、按照委員關於原第十五條興辦企業“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規定,不夠明確的意見,考慮到國家規定企業,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產業類型、項目種類、投資規模等的不同,而由不同的審批機關審批,難以具體列舉,因此,將其修改為“經國家規定的審查批准機關批准”,順延為第十六條。
十二、按照委員關於原第二十一條“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的表述不夠準確、清晰的意見,將其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提取福利費”,順延為第二十三條。
委員們在審議中提出的另外一些意見,經研究未再做修改,現說明如下:
1、有的委員提出,說明中提到了制定本條例的法律依據,應在《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寫明。經研究認為,目前國家尚未制定有關經濟合作區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在《外貿法》和三個涉外企業法中,部分內容與本條例有關,但其調整的範圍又與本條例有所區別,不宜作為制定本條例的直接依據。因此,未對其進行修改。
2、有的委員提出,第七條授權管委會制定具體行政管理規定,應先提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再組織實施。經研究認為,《黑龍江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發布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參照這一規定,作為“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條例規定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項權力”的管委會,其所制定的行政管理規定報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是可以的。因此,未再做修改。
3、有的委員提出,第十三條“合作區內土地使用權實行出讓、轉讓……”的規定,應包括所有權,建議將“使用權”的字樣刪去。按照國家規定,我國的土地,外商只能有償限期使用,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至於合作區向國內客戶轉讓土地所有權,可以按有關法規辦理。對此,就不再修改了。
4、有的委員建議在原第十四條“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的方式”中增加“民營科技企業”的內容。經研究認為,民營科技企業,其經營的業務範圍是科技方面的,但其經營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獨資、合夥”,也可以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這些已在該條中有所規定,就不必另列一項了。
5、有的委員建議將原第十六條中企業的“終止”改為“廢業”。經研究認為,《民法通則》和《公司法》中均使用“終止”的概念,是法律術語,而“廢業”是工商部門習用的語言。因此未做修改。
6、有的委員提出原第二十一條企業聘用人員都要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規定過死。經研究認為,《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應當經縣(市、區)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招(聘)用簡章後,由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收。”《條例(草案)》的規定與此是一致的。因此,未再做修改。
7、有的委員提出,一般法律、法規都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例也應補充這方面的規定。經研究認為,經濟合作區的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很多,《條例(草案)》已在第五條中規定“合作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因此,違反哪個法律、法規,就可以依據該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進行處罰,難以在本條例中一一具體規定。在兄弟省市,如吉林琿春、北京、廣州等制定的同類條例中,也是這樣處理的。因此,未再做補充。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這裡就不一一匯報了。
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由二十七條增加到二十八條。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8日上午,財經委員會召開第六十四次會議,對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快黑河、綏芬河市兩個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發展,促進我省進一步抓住機遇,擴大開放,搞活經濟,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理順合作區的管理體制,改善投資環境,使合作區的建設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是十分必要的。制定這個《條例》是1996年2月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的代表議案,經常委會決定將其列入1997年立法計畫。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和考察的基礎上,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經過廣泛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多次協調,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條例(草案)》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精神沒有牴觸,符合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實際,是可行的,同意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鑒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黑河、綏芬河市兩個邊境經濟合作區,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多次協調,已取得一致,為使該《條例》及時出台,建議常委會一次審議通過。
委員們在審議中,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主要是:
一、為了給合作區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給管委會一定的管理許可權是必要的,也需要設立必要的管理機構,但這兩個合作區範圍都比較小,在機構設定上應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防止“小而全”,避免機構膨脹。有關部門與管委會的職權可能有交叉,但又沒有必要都在合作區設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規定“必要時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派駐人員”加以限制。為方便外商和客戶申辦企業和項目,管委會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應採取聯合辦公的形式,實行一條龍服務,一支筆審批,儘量減少層次,簡化程式,搞好服務。
二、《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十六條關於企業興辦、變更、合併……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規定比較含混,也應在修改時予以明確,以便操作。
三、合作區的範圍較小,其發展方向應當是充分發揮地緣優勢,對俄羅斯和獨立國協其他國家發展經濟貿易合作,產業導向應以出口加工業、進口替代產業為主。當然也要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業,但與高新技術開發區還應有所區別,更不宜將能源等基礎產業作為重點發展。對此應在《條例(草案)》中予以明確。
建議按以上意見做進一步的修改、補充。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根據1992年3月9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要求,經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批准,我省黑河市、綏芬河市於1992年分別設立了邊境經濟合作區。1992年5月,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決定》要求“進一步開放黑河、綏芬河市,做活兩眼,帶動全省”,“辦好邊境經濟合作區”。5年來,兩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開發建設有了長足發展。黑河邊境經濟合作區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8億元,出讓土地99萬平方米,重點開發區域已達到“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電力、通訊、道路、供熱、平整土地),累計批准投資項目168項,實際到位資金4.59億元,互市貿易額達2.17 億美元。綏芬河邊境經濟合作區固定資產投資額5.9億元,出讓土地34.45萬平方米,實現“六通一平”1.64平方公里,累計批准投資項目470項,實際到位外資4,894萬美元,內資4.8億元,邊境貿易進出口總值達8060萬美元。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建立,對於進一步發展邊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加快沿邊開放城市建設,促進邊境地區繁榮穩定發揮了很大作用。當前,邊境經濟合作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體制不順,尚未形成主導產業,輻射功能較弱,經濟技術合作水平還比較低,投資環境還有待於進一步改善,亟需通過立法把有些定型化的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為邊境經濟合作區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這個《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發展外向型經濟的決定》等檔案的規定,同時借鑑吉林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管理經驗,結合黑河市、綏芬河市的實際起草的。
為使黑河、綏芬河兩個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建設走上法制化的軌道,1996年2月27日,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牡丹江市代表團曹永順等11名人大代表就制定《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正式提出議案。常委會將此項議案列入1997年立法計畫,並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授權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組織該條例的起草工作。省外經貿廳會同有關部門分別赴黑河市、綏芬河市進行了調查,考察了吉林琿春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立法和執法情況,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反覆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幾經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對《條例(草案)》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邊境經濟合作區區域範圍的界定。這一問題國務院特區辦在[1992]第50號、[l992]第73號檔案中,對黑河市、綏芬河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區域已作明確界定。黑河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範圍是:“西以環城路為界,南以站前大街為界,東以二環東路為界,北以王肅街為界。面積為7.63平方公里。”綏芬河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範圍是:“東以國門為界,西以朝陽溝為界,南以小綏芬河為界,北以地久山為界,面積為5平方公里。”因此,本《條例(草案)》沒有再作界定。
(二)關於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管理體制。黑河市、綏芬河市邊境經濟合作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享有國家和省市給予的優惠政策,出現了與所在市政府有關部門職能交叉,關係不順,影響工作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省的實際,本《條例(草案)》規定了合作區管委會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對合作區經濟貿易合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對社會文化教育、社會治安等項工作仍由當地政府負責管理。這樣,既有利於管委會集中精力抓好合作區的經濟活動,又考慮到了黑河、綏芬河市區較小,沒有必要就合作區社會文化教育、社會治安等方面工作另建新的機構。
(三)關於邊境經濟合作區土地審批、利用、開發和管理問題。根據國發明電[1992]13號、國辦發[1992]59號、國發[1992]61號、國發[1995]13號檔案關於使用土地應依法辦理手續、不得越權審批土地、不得化整為零批地、不得層層下放土地審批權的要求,考慮到黑河市、綏芬河市兩個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區域界定業經國務院特區辦批准,為了既依法開發、利用、管理好這塊土地,又體現省、市人民政府對兩個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實行的特殊政策,經與土地部門協商,在《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四) 項中規定:“依法管理合作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和開發,在土地總體規劃範圍內有權審批用地。”這樣,既有利於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理順了土地部門與合作區的關係,又有利於邊境經濟合作區的開發和建設。
(四)關於套用解釋問題。在本《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黑河、綏芬河市政府認為,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合作區的經濟貿易合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的辦事機構,不是部門的工作班子,據此,《條例》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我們採納了這個意見,在本《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套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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