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

《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在1997.12.31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四章 勞動管理,第五章 優惠待遇,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建設,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促進伊犁的繁榮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合作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合作區應當按照伊寧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遵循外引內聯相結合的原則,大力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鼓勵中外投資者在合作區內興辦出口加工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國際貿易和旅遊業,發展外向型經濟。
第五條 合作區應當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 合作區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合作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七條 合作區內土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境外投資者和境內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
合作區內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第八條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地區行政公署、伊寧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作區的領導,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促進合作區的發展和繁榮。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條 伊寧市邊境經濟合作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管委會),作為伊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伊寧市人民政府對合作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享有伊寧市人民政府的經貿管理許可權,對伊寧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合作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實施對合作區的行政管理,制定合作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和具體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依照伊寧市總體規劃和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合作區的規劃和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經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和其他事業;
(四)依法管理合作區規劃內的土地,辦理合作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和土地劃撥手續,實施對土地利用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合作區內的財政、國有資產、稅收、勞動人事、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
(六)負責合作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管理;
(七)負責審批和管理合作區的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含環保設計)、施工組織招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驗收以及環保、綠化管理;
(八)管理合作區內的房地產開發和房屋產權、產籍以及房地產市場;
(九)依法管理合作區的進出口業務,協助辦理合作區相關的涉外事務;
(十)協調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商檢、邊檢、動植檢、衛檢等部門設在合作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上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合作區設立一級財政和獨立的金庫,其預決算在伊寧市預決算內單列,接受伊寧市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合作區管委會根據開發建設的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幹的原則,可以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合作區的各項經濟和行政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伊寧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支持合作區管委會的工作。對涉及合作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各項管理職權,應交由合作區管委會行使。
合作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合作區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對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未作規定的收費項目,合作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等部門可在合作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合作區內可以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和諮詢、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合作區管委會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決議和命令,接受上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強化服務功能,簡化工作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

第十七條 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獨立經營和聯合經營;
(五)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六)租賃經營;
(七)購買合作區的債券和股票;
(八)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合作區鼓勵興辦下列項目:
(一)出口加工業;
(二)高新技術產業;
(三)產品能替代進口的;
(四)能源、交通和第三產業;
(五)國家產業政策鼓勵興辦和當地資源急需開發的項目。
第十九條 合作區禁止開辦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設備陳舊和造成資源、能源浪費的;
(二)污染環境或者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而無切實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國家禁止開辦的項目。
第二十條 在合作區設立企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應當向合作區管委會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興辦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合作區管委會提交施工投產計畫,按規定的期限投入資本,動工興建。不能按期投入資本、動工興建的,除可以依法延期的外,由原批准單位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享有經營自主權。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依法設立會計帳簿,定期向合作區稅務、外匯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接受合作區管委會的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停業、歇業或破產,應向原批准機關申報,並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內企業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由企業自行確定,報合作區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依法聘用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實行勞動契約制,按照勞動法規和勞動契約對職工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自行確定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和津貼制度,提取的支付社會保障性質的企業職工保險,接受合作區管委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依法設定勞動保護設施和措施,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三十條 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享受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賦予伊寧市和合作區的一切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 合作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結合合作區的實際,制定適用於合作區的優惠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作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可以由合作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作區管委會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由合作區管委會或上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外籍華人在合作區投資興辦的項目,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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