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滿洲裡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條例》,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
【發布文號】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59號
【發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1年8月1日
滿洲裡邊境經濟合作管理條例
(二00一年八月一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合作區管委會相應的管理許可權;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合作區管委會工作,支持合作區管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一)按照滿洲里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合作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統籌安排合作區的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批或者審核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
(三)依法負責合作區內土地的規劃、審批、徵用、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合作區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五)建立一級財政、一級預算、一級金庫,負責合作區財政預算、國有資產、審計、計畫、經貿、統計、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六)興辦和管理合作區內的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項公共事業;
(七)協助處理合作區內的涉外事務,依法管理合作區進出口業務;
(八)自治區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
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合作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辦理相關事務。
(一)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
(二)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採取獨資、合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經營;
(三)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四)租賃經營、委託經營;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一)出口加工和進口原材料加工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
(三)產品替代進口項目;
(四)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五)邊境貿易、勞務輸出、經濟技術合作項目;
(六)第三產業;
(七)開發地方資源項目。
合作區管委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中外投資者在合作區內投資興辦企業及各項事業,合作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合作區內的企業錄用職工應當通過職業介紹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並向合作區管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