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是992年10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會議通過的一部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2-12-05
【生效日期】1992-1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2年1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檔案以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應當使用決定、辦法或規則。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簡稱市法制局)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的具體工作。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正式檔案、起草說明和備案報告各一式三份(備案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為鉛印件或列印件,並由報送單位蓋章,不得以會議檔案或檔案彙編的撕頁報送。
(一)是否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同深圳特區法規、規章相牴觸;
(二)是否有利於深圳特區的改革開放,為貫徹落實特區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四)是否屬於制定單位法定許可權範圍;
(五)是否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定程式及規範化的要求。
市法制局對上述反映,應當依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並把處理意見函復反映的單位。
(一)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憲法的規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或與深圳特區法規、規章相牴觸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原報送單位修正;
(二)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深圳特區發展的需要,不利於改革開放或與現行的特區政策相衝突的,由市法制局報請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規範性檔案與其它規範性檔案相衝突的,由市法制局進行協調,並作出修正;
(四)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單位法定許可權範圍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五)規範性檔案不符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的,由市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責成原報送單位修正。
對應當予以撤銷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法制局製作《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銷規範性檔案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加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章後傳送各有關單位,並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
對應當責令限期修正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法制局製作《深圳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規範性檔案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三),加蓋市法制局印章後傳送該規範性檔案的原報送單位。原報送單位應當在上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法制局審定。逾期不報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市法制局應當就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