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第258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公開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反覆適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檔案。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完成某個專項任務而設立的臨時機構、歸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辦事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均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對外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和分級管理、上下貫通的原則。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報備機關是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具體承辦報備工作的機構是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被指定的機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職責,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報各級政府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徑送該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辦理。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審查:
(一)省政府所屬部門和市、州、直管市、林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政府備案審查;
(二)市、州、林區政府所屬部門和所轄縣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市、州政府備案審查;
(三)縣級政府所屬部門和所轄鄉(鎮)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級政府備案審查;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備案審查;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審查,同時抄送同級政府備案。
第八條 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應當提交備案審查報告、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並按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起草說明的內容應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或事實依據;(三)其它說明材料。
第九條 報送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和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備案審查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退回制定機關;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審查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審查登記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審查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審查;補充報送備案審查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審查。
各地各部門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月公布。
第十條 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負責該規範性檔案備[FS:PAGE]案審查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程式處理。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雙方的規定;
(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公文規範化要求。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可以採取徵求意見、調查、請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徵求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認為需要制定機關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材料或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查後發現問題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先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責令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或機構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制定機關不自行撤銷、變更或者改正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法定程式及公文規範化要求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通知制定機關糾正。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有關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相應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在15日內審查完畢,有特殊情況的,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經備案審查確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定期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告上公布。
第十七條 不報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報送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經省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規範性檔案事前審查制度。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8日省政府下發的《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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