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青海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是一道政府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青海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法制和政令的統一,依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規章的備案,依照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和各負其責的原則,實行“四級備案、三級審查”的備案審查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機關,其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機關的審查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本級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二)審查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三)對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督、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公文辦理程式制定, 由制定機關集體討論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署,在政府公報、當地報刊或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規範性檔案交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統一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機關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州 (地、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州(地、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 (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依照本規定向設立該機構的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及起草說明,一式5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格式,由省政府法制機構規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要解決的問題以及採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分別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登記;
(二)不屬於備案範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登記;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三)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和WTO規則相牴觸;
(四)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五)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 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建議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逾期不糾正的, 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二條 下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與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 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協調修改,經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的, 由有關制定機關自行修改;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 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修改通知書或有關責令糾正通知書、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力,強對制定機關落實糾正決定的監督。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存產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制定機關或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的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登記目錄。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實行統計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及其法制機構不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查義務的,上級人民政府可責令其審查,必要時也可直接審查。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和年度目錄、不執行備案處理決定或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按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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