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在1990.05.21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0.05.21
  • 實施時間:1990.05.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財政廳、局(以下簡稱財政廳、局)根據國家現行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程式單獨制定以及與其它部門聯合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財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規則和通知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下列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1)具體工作事項的布告以及處理決定;
(2)經費指標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
(3)有關會計報表和預算、決算表格的通知;
(4)原文轉發財政部或者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第三條 財政廳、局制定以及由財政廳、局與其它部門聯合制定的財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一式5份,並附備案報告1份。備案報告加蓋財政廳、局的印章。
重要的財政規範性檔案還應當另附文字說明。
第四條 財政部對報送備案的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凡是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的,由財政部轉告原報財政廳、局處理。原報財政廳、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審查意見後30日內將處理情況上報財政部。
第五條 財政廳、局應當於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財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本年度計畫制定的財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財政部。
第六條 對於不備案或者不按時備案的,由財政部通知原報財政廳、局限期報送;仍不按規定報送的,由財政部給予通報,並限期改正。
第七條 法規、規章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或者財政廳、局制定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並要求向財政部備案的,按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財政法規、規章,由財政廳、局轉送財政部,一式5份。
第九條 地方財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和管理工作,由財政部條法司具體負責。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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