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9-03。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03
【生效日期】1992-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03
【生效日期】1992-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1992年9月3日寧政發〔1992〕211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通告等行政措施的名稱。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檔案,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內部的具體工作制度、檔案,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凡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均應當依照本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六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於檔案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
第七條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關於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起草說明。
(一)關於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起草說明。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主要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據以及外地值得借鑑的經驗;
(三)文中主要條款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制定的目的;
(二)制定的依據以及外地值得借鑑的經驗;
(三)文中主要條款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一律鉛印或列印,不得以會議檔案或檔案彙編形式報送。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登記,填寫《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表》,並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一)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審查規範性檔案過程中,需要備案機關補充提供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有關依據(材料)的,備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需要徵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現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者同其他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相矛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三條對審查規範性檔案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糾正;
(二)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同一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經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由該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四)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或者規範化方面存在問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備案機關限期改正。
(一)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糾正;
(二)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同一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經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由該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四)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或者規範化方面存在問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備案機關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的辦案機關應當在接到有關處理決定(或意見)的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匯總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對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或者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對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8年6月7日發布的《關於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章備案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