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辦公廳修訂印發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規則》(穗府〔2019〕13號,下稱《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穗府〔2023〕12號)修訂印發實施,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穗府〔2019〕13號 
  • 修訂發布:2023年10月25日
  • 修訂實施:2023年10月25日
  • 修訂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修訂信息,規則全文,解讀,

修訂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穗府〔2023〕1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規則全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廣州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這個戰略任務,牢牢把握國家賦予廣州的使命任務和重大戰略機遇,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奮力推動廣州高質量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繼續在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領頭羊和火車頭作用。
  三、市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其他參與市政府分工的市領導,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期間,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推動超大城市發展方式轉變,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紮實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廣州實踐,更好服從服務全國、全省發展大局,奮力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作出廣州貢獻。
  七、市政府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
  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工作安排和市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嚴格執行市委堅決落實“兩個維護”十二項制度機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九、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大力實施民生工程,全力辦好民生實事,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全面建設“人民城市”,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堅持依法行政。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貫徹落實法治建設“一規劃兩綱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十一、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後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完善市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參與重大項目、審查重大契約、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完善市政府決策諮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十二、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最佳化、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政府履職和政務運行數位化轉型,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於自我革命,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係、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係、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民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其他參與市政府分工的市領導,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貫徹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預算草案報告等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四)討論其他需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其他參與市政府分工的市領導,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貫徹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需提請市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草案;
  (六)討論通過重要規範性檔案;
  (七)其他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主要負責人因故無法參會的,需履行請假手續,並安排單位其他負責同志參會。
  二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或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提出,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市長確定,並於會前向市委報備。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檔案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範,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經與相關部門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需書面說明協調情況,列明分歧意見及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並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報市長確定。事先未經徵求意見、協調的議題,市政府辦公廳原則上不予安排上會。
  二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廳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市政府辦公廳加強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力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工作會議。
  市長主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副市長和其他參與市政府分工的市領導受市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市政府工作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與議題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市長審定。
  二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應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市政府辦公廳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避免層層重複開會。嚴格控制全市性會議,全市性會議實行年度計畫審批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予安排召開。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原則上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並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不得請區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提倡採用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凡召開到區以下的會議須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六、市政府建立學習制度,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市長主持,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市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採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部門匯報或專家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加強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報送市政府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按規定需經有關前置程式研究、審核或協調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前置程式後再報送市政府。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敏感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擬提請以市委(市委辦公廳)或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檔案稿,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由市委辦公廳進行前置審核。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檔案外,其他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性檔案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徵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
  二十九、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並作明確說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不與主辦部門溝通且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三十、對各部門、各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退回報文單位。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進行呈批,涉及多位領導同志的事項應根據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於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
  三十一、充分發揮副秘書長公文審核作用。報市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經相關副秘書長審核後,報相關市領導同志批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重要公文,由副秘書長指導相關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
  三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一般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也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簽發。重要檔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市長簽發。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嚴格開展與巨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有效期。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區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區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規定經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在《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發布。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依照有關規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的,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檔案。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市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創建驗收、評比達標等名義擅自要求下級制發配套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特別是數位化、智慧型化套用和保障,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無紙化會議,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協同辦公平台,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三十五、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杜絕形式主義。確需簽署協定的,主管部門應充分徵求市財政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嚴格按程式報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各部門、各區對外簽署合作協定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見證的,須符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報批。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加強協調推進,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抓落實,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密切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發現問題與推動解決並重,積極為輔助決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撐。創新督查方式,加強統籌規範,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複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堅持聯動協同,推進政府督查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實施辦法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堅持黨的民眾路線,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民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地方和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以及屬市委事權的事項等,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向省政府請示報告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不得有與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市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範新聞報導。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及請銷假制度。市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要按規定分別向省政府和市委請示報告,並向省委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穗出差、出訪、休假、學習應事先向市長請假,並按有關規定向市委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需向分管副市長請假,書面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經市長審批同意後,按規定向市委報備。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須向各區黨委主要負責人報批,再書面報市政府辦公廳辦理,經市長審批同意後,按規定向市委報備。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主義。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堅持反“四風”、樹新風,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幹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四、市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五、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解讀

2019年12月11日,市政府辦公廳修訂印發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規則》(穗府[2019]13號,下稱《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政策修訂背景及依據
《政府工作規則》是一級政府政務工作運轉的行動綱領,是行政機關其他政務工作規範的制定依據,是對一級政府開展政務工作作出的基本制度安排,並用以確立政府施政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準則,為政務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政府的高效運作提供制度保障。國務院、廣東省政府分別於2018年6月、2019年4月修訂印發了《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對政務工作提出了新理念、新原則和新要求。我市原《規則》於2012年印發,部分內容已與當前工作實際不符合。為此,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參照上級政府工作規則,對《規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後的檔案內容
修訂後《規則》共11章70條,篇章體例基本與國務院、省政府工作規則保持一致,分別是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涵蓋了政府運作的工作領域。
三、修訂後與修訂前的對比
(一)《規則》的內容和規定更精煉、更充實。
原《規則》共13章71條,修訂後《規則》共11章70條。對比原工作規則,刪減了“工作安排計畫”“公務活動安排”兩章,相關內容精簡合併到其他章節。同時根據當前工作的新要求,對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政務信息公開、精簡檔案和會議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二)修訂後《規則》融入了廣州特色。
修訂後《規則》融入廣州地方工作特色,在“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中增加“強化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發展核心引擎功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讓廣州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實現‘一窗受理,一次辦成’”等相關內容。
(三)修訂後《規則》細化了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促進行政的合法化和科學化。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新要求新理念,結合工作實際,一是細化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解釋、部門意見協調、合法性審查和實施評估等方面的內容,進一步規範政府依法行政;二是突出了發揮法律顧問和智庫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為市政府決策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強調了壓實責任和加強督查,確保市政府的決策落到實處。
(四)修訂後《規則》強化了公眾回應,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初心。
修訂後《規則》在政務公開和健全監督機制的章節內容中,增加了政務輿情回應、政策解讀、民眾信訪問題分析研判等方面的內容,更加重視公眾對政府政策檔案的反映,突出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彰顯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決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