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府辦公廳(市參事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政府參事聘任工作,保障政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發揮政府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根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政府參事(以下簡稱參事)的聘任和對參事履行職責進行管理。
第三條 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四條 參事聘任應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體現統戰工作需要與適應政府諮詢需要相結合,代表性、影響力與現實表現、參政議政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政治標準,改進和完善參事隊伍知識和專業結構,科學選人用人。
第五條 參事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聘,總人數控制在30人左右,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中共黨員參事控制在總人數的30%以內。
第六條 參事任職除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熟悉廣州市情,在相關專業研究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或在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領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
第七條 參事首聘年齡不低於55周歲、不高於65周歲,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因工作需要或在專業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參事人選,經市政府批准,首聘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聘任參事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訂計畫。由參事工作機構結合當年參事空缺情況和專業需求,擬訂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畫並按程式報批。
(二)組織推薦。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由參事工作機構發文,請市政府領導和相關單位(部門)推薦參事人選入庫名單。
(三)醞釀人選。收集匯總參事人選入庫名單後,由參事工作機構按照參事任職條件進行資格審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醞釀提出考察人選名單並按程式上報。
(四)徵求意見。考察人選名單經審定後,由參事工作機構書面徵求市委統戰部、考察人選推薦單位或其上級黨組織和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意見。
(五)組織考察。收齊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後,由參事工作機構對人選逐一組織考察,提出擬聘參事人選名單。在考察過程中如發現人選存在影響聘任的情況,及時反饋市委統戰部。
(六)報批確定。擬聘參事人選名單經參事工作機構所在黨組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審定。
(七)頒發聘書。市政府審定參事人選名單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通知相關單位,參事工作機構製作由市長簽章的聘書,市長向參事頒發聘書。
第九條 參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自然離任。參事因工作需要續聘的,根據其履職表現、身體狀況並經徵求本人意見後,列入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畫,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參事除履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發揮個人專業特長,每人每年至少牽頭進行1個專題的調研,提交至少1篇主筆的參事建議、調研報告或與參事工作相關的研究論文。
(二)每年提交年度履職情況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參事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無故不履行職責;
(二)無故長期不參加參事活動;
(三)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或發表不當政治言論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
(四)有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行為等。
第十二條 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記錄參事履職情況,建立完善參事履職檔案,並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履職檔案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牽頭和參與專題調查研究,提交參事建議或調研報告(含重要會議、活動發言文字材料)的情況;
(二)參與修改、審議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和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檔案草案,完成諮詢、研討活動等的情況;
(三)參事建議、調研報告能夠有效轉化為市政府決策或對政府工作產生前瞻性或現實性影響,或在決策後起到補充完善作用的情況;
(四)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的情況;
(五)參與國(境)外政府諮詢機構交流與合作的情況;
(六)參加參事系統組織的學習、培訓、會議、考察等活動的情況;
(七)完成市領導交辦工作的情況;
(八)其他應記錄在案的情況。
第十三條 參事履行職責取得重要成果的,由參事工作機構按程式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四條 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定期以適當方式通報參事履職情況;參事任期屆滿或年滿70周歲自然離任時,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將其履職情況報告市政府,並抄送其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參事出現以下情形應予解聘(辭聘):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
(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行為;
(四)本人申請離任的;
(五)其他應當解聘(辭聘)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參事解聘(辭聘)由參事工作機構報市政府同意,書面通知被解聘(辭聘)參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一、制訂背景及依據
市政府參事室成立於1950年10月。目前我市按照2009年11月國務院頒布的《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以下簡稱《條例》)、2015年9月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規定》)等開展參事工作。為進一步規範參事聘任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條例》《規定》,制定《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及創新點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參事聘任原則、任職條件、聘任程式、任期規定、職責要求、履職檔案記錄及其利用等共17條,試行期為3年。主要創新點包括:(一)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參事文史工作的若干意見》(粵辦發[2018]137號)關於建設高水平政府諮詢機構和有特色新型智庫、提供高質量建言要求,以及國務院參事室關於彰顯政治性、體現統戰性、增效諮詢性的要求,在任職條件上除要求參事人選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要求在相關專業研究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或在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領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二)將市編辦關於參事總控制數和統戰系統關於參事中共黨員控制比例的要求在《辦法》中予以明確;(三)細化聘任程式,要求聘任參事按照制訂計畫、組織推薦、醞釀人選、徵求意見、組織考察、報批確定、頒發聘書等程式進行;(四)增設參事工作機構應及時記錄參事履職情況,完善履職檔案,並作為參事續聘重要依據等條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