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建設前期工作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建設前期工作的若干規定》於1989年7月23號發布並於當日生效,是適用於廣州市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建設前期工作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07-23
  • 生效日期:1989-07-2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9]54號
【發布日期】1989-07-23
【生效日期】1989-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建設前期工作的若干規定
(穗府辦(1989)54號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建設前期工作是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從項目的醞釀提出到列入年度計畫開工建設以前進行的工作。做好這些工作,是克服建設周期長、工程造價高、工程質量低、投資效果差的關鍵。
現根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如下:
一、建設計畫要從財力、物力可能出發
確定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力、物力的可能來制訂計畫,做到切實可行的投資來源和計畫安排,防止貪大求全、建設規模過大造成資金、人力、物力的分散,而拖長建設工期,增加投資,降低經濟效益。
二、建設項目必須經過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
上項目之前,一定要根據國民經濟的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切實把資源、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藝技術、原燃料供應,產品銷售,外部協作條件,資金籌措及對社會和環境影響及投資得失等基本情況搞清楚,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可行,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經過多方案比較,選擇最佳方案,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決策的參考和初步設計的基礎。
利用外資項目,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以及總投資達一千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都要進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設項目,由審批機關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協作關係和對社會環境影響等徵詢有關方面意見,由審批機關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中確定。
三、嚴格執行評估和審批制度
各級領導同志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任何領導人不能個人決定上項目”的決定,以防止在建設前期工作未做好,情況不明,根據不足,就倉促定方案、定廠址,上項目而導致建設過程中方案多變,拖長工期,多占資金,高造價,低效益甚至停建報廢等問題的產生。為此:
(一)建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批前的評估制度
大中型基本建設對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國家計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同時確定委託評估的諮詢公司;小型項目及限額以下項目,由市計委(市經委)或企業委託有資格的工程諮詢公司評估。
項目申報單位在編制可行性報告過程中,要吸收工程諮詢公司參加。
項目申報單位報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事先同各有關方面聯繫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包括資金籌措,建設和生產需要的電力、燃料、原材料等的供應,外部運輸的配合等),並報齊各項送審檔案、資料。
負責審批機關必須公開辦事制度及必備的申報檔案、資料,對於資料不全、不準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應在十五天內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或退回重報。
(二)必須可行性研究
凡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不夠或不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意見的,不應審批計畫任務書;對於一些擬建項目經可行性研究證明沒有建設必要的,在審定時應予取消。
凡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任務書)未經批准原建設項目,不得對外簽訂契約,不得進行設備訂貨,更不得進行建設,否則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計畫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按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經批准後才能建設,對於有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或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有權提出修改意見乃至要求重報。
四、諮詢單位必須堅持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負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必須經過資質審查,劃定級別,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工作,不準越級諮詢,更不準未經資質審查的單位承擔可行性研究任務。
諮詢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須堅持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對於投資額大、涉及面廣的大型建設項目,除工程技術人員外,還要邀請經濟、社會、環境、資源、交通等方面的學者、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參與可行性研究。
諮詢單位對研究成果負有經濟、法律和行政的責任,對來自建設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和向其它主管部門反映匯報之責,如因偏袒建設單位提供失實的可行性報告者,要追究諮詢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使國家、集體蒙受損失者取消其諮詢資格。
建設單位不得把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爭項目、拿投資”的手段。對研究單位施加壓力,干擾研究工作的進行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可行性研究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其深度要求能達到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初步設計提供確切的依據為準。研究的工作範圍、前提條件、進度安排、付酬方式和協作辦法等,由建設單位與諮詢單位雙方以契約的形式確定,並要嚴格履行。
五、禁止邊勘探、邊設計、邊施工
勘探設計是為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據的工作,可適當提前進行。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就要物色和選定設計單位並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使之有合理的周期來進行調查研究和構思設計方案。
努力提高設計質量。所有設計單位都要堅持科學的態度,以經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為依據,以可靠的數據、資料為基礎進行設計。
設計單位要對工程負責到底,方案要採用適合我國國情的先進成熟工藝和經濟合理的指標。設計方案提出前要經過反覆深入的討論;力求防止因考慮不周而反覆修改設計,影響工期和造成浪費。各級領導同志對設計單位不能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以免導致設計粗糙,開工後造成損失。
六、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制度
凡新建、擴建項目的動工興建,都要經過上級機關正式批准。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才準許開工:有經過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已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辦理了征地拆遷手續,已經報建、搞好“三通一平”,施工圖紙能滿足工程進度要求。
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共同提出,除國家有另行規定者外,按初步設計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
審批的開工報告應同時抄送統計部門和建設銀行,以便進行統計、財務監督。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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