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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規劃,是指對村莊規劃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道路、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進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規劃。
本辦法所稱村莊規劃區,是指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劃定實行村莊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鎮增長邊界線以外的村莊應實施村莊規劃管理;對城鎮增長邊界線以內的村莊,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城鎮增長邊界線在鎮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四條 村莊規劃是指導村莊建設實施的依據,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村莊規劃及本辦法。
第五條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以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落實與各類專項規劃的銜接。
第六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遵循農民主體、文化傳承、生態保護、和諧共生的原則。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本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二章 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審批
第九條 村莊規劃組織編制主體為屬地鎮人民政府,屬地鎮人民政府委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所轄區域的村莊規劃。
第十條 編制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劃定村莊居民點管控邊界,確定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符合基本農田保護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控制線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要求。
(二)明確村莊用地布局、產業生態、村民建房和村莊整體風貌管控要求,明確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村莊整治、歷史文化保護和自然風貌保護、防災減災等內容。
(三)村莊整治,主要內容包括:村莊整治項目的實施方案與建設時序,農房整治的方式和標準,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配套完善基礎設施,村容村貌美化提升工程。
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
(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受屬地鎮人民政府委託,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二)村莊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屬地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徵求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屬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草案在政府網站、《中山日報》及村(居)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四)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五)村莊規劃由屬地鎮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中山日報》及村(居)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村莊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村(居)民委員會保存並在村(居)公共場所設公示欄公布,以供村民查閱諮詢。
第十三條 屬地鎮人民政府與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建立村莊規劃檔案。現狀調研資料、有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村(居)民委員會表決材料、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及規劃成果等予以存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前款檔案,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在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未有經法定程式批准實施的村莊規劃作為管理依據的地塊,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的規劃條件以及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
第十五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興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屬地鎮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證明;
(二)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意見;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地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屬地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告知屬地鎮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宅基地範圍內建設村民住宅的,應當持村(居)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土地使用證明、住宅設計方案、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和主要功能等內容。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後尚未開工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仍未開工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到施工現場放線,並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驗線批覆書。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持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驗線批覆書以及竣工測量圖等材料,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核實手續。
建設工程未辦理規劃許可內容核實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第四章 村莊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對村莊規划進行修改:
(一)鎮總體規劃或者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村莊規劃區域的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國家、省和市級重點項目的建設需求,對村莊規劃的地塊功能和用地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的。
第二十二條 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納入村莊規劃的修改:
(一)突破基本農田保護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控制線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要求的;
(二)涉及上層次規劃之間矛盾尚未協調一致的;
(三)減少公益性用地或配套設施的;
(四)規劃控制指標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範的;
(五)突破自然山體保護(坡度大於25%的林地以及海拔超過50米的高地禁止開發)、工業用地保護線、景觀通廊等市級保護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修改村莊規劃的,應遵循如下程式:
(一)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屬地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啟動修改申請;
(二)獲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啟動修改後,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村莊規劃勘誤維護:
(一)無針對性說明而與技術規範不一致的指標;
(二)現狀調研疏漏且勘誤後不違反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
(三)同一成果內容在不同章節、圖件不一致時以法定檔案或法定圖則為依據的校核更正。
第二十五條 村莊規劃的勘誤維護程式:
(一)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屬地鎮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勘誤維護方案,附具原編制單位的勘誤通知書;
(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勘誤維護方案進行審議;
(三)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經審議通過的維護成果報送市政府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屬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許可權,對轄區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人員對村莊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必要的檔案、資料,如實回答監督檢查人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規劃、服從村莊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村莊規劃提出意見,監督村莊規劃的實施,對違反村莊規划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或者檢舉、控告。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九條 屬地鎮人民政府落實土地管理屬地責任。協助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成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村莊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職權。具體包括:
(一)村莊規劃工作情況納入鎮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
(二)建立鎮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鄉村規劃編制委員會。組織和動員召開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共同參與規劃編制。建立村莊規劃聯絡員制度(鄉村規劃師制度),一村一人,對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長期跟蹤,及時處理實施中發現的問題。
(三)負責處理規劃地段內公眾意見。規劃調整方案與產權人權屬相衝突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書面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對利害關係人和公示意見進行處理。
(四)屬地鎮人民政府落實行政救濟措施,積極主動與利害關係人協商補償事宜,以免損害利害關係人合法利益。
第三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組織動員村(居)民參與村莊規劃決策,組織實施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景觀風貌的建設和維護,推進村(居)環境改善。
第三十一條 與村莊規劃編制相關的職能部門需及時向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部門相關資料,並出具部門意見及對反饋意見進行協調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城市更新的內容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中府〔2016〕7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政策解讀
我市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中府〔2019〕64號),並於2019年6月13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編制背景說明
(一)村莊建設政策概況。一直以來,我市農村建設管理是參照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做法,規劃標準、技術指引等均參照城市規劃管理執行。實踐證明:鄉村規劃不能照搬城市規劃理念和方法。一是城市規劃管理模式不適合農村的發展要求,二是村莊用地功能布局、空間布局應有別於城市,城鄉存在差異化,不適宜套用城市規劃管理模式對村莊實施管控。2016年8月出台的《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實施兩年多來,較好的發揮了規範村莊規劃管理的積極作用,為我市農村發展提供了良好助力。但與此同時,村莊規劃的管理問題逐步顯現。近年來,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山鄉村發展迅速,倒逼村鎮規劃建設精細化管理要逐步深入,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檔案需儘快出台。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我市村莊規劃管理,引導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結合我市實際,根據2019年中央一號檔案《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央五部委發布的《關於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農規發〔2019〕1號)、廣東省發布的《關於全面加快鄉村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粵建村〔2018〕190號)以及《廣東省村莊規劃編制指引(試行)》等檔案要求,對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時完善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檔案是當務之急,因此特對原《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規定》進行修訂,並更名為《中山市村莊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檔案編寫的必要性。為加強村莊規劃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進一步規範和指導我市村莊規劃的管理與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對村莊規劃的制定、審批、實施、修改、監督、職責分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農村規劃建設有序開展提供了操作指南。村莊規劃是指以經批准的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對村莊規劃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道路、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進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的村莊規劃是村莊建設管理的法律依據。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設七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檔案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定義與約束、編制原則、管理職責和資金保障。第二章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審批,明確了村莊規劃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式。第三章村莊規劃的實施,明確了村莊規劃區內規劃許可的要求、申請材料和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審批程式和要求。第四章村莊規劃的修改,明確了村莊規劃的修改要求和程式。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義務和權利。第六章職責分工,明確屬地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與村莊規劃編制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辦法》未涉及事項適用何種法律法規,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一) 明確職責分工。明確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本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村莊規劃組織編制主體為屬地鎮人民政府,屬地鎮人民政府委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所轄區域的村莊規劃。明確屬地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 完善村莊規劃實施的內容。明確辦理村莊規劃許可的要求、申請材料和程式,進一步壓縮審批時效。
(三)明確村莊規劃修改條件和程式。明確非因法定事項、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的原則要求。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等要求,從上層次規劃管控、公益性用地、規劃指標、環境保護等方面新增五類不可納入修改的情形,明確村莊規劃修改“紅線”,保證強制性內容不突破,生態環境和公益性用地得以保護,進一步規範村莊規劃修改程式。
(四)進一步明晰村莊規劃的相關管理,結合我市實際,新增村莊規劃勘誤維護的情形和程式,以便對村莊規劃編制遺漏與實施過程中的信息進行更新。
三、解決主要問題
建立以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和指導的村莊規劃編制體系,推進我市鄉村規劃許可的實施。指導和規範了中山村莊規劃編制與實施,引導我市村居科學化、規範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