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

為規範廳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6月28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

發文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6月28日

規定全文

  •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廳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有關檔案,結合廳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廳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廳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要點、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會議紀要等檔案,不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合法性審核、決定與公布、報送備案、管理等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根據需要稱為“決定”“辦法”“規定”“細則”“意見”“通告”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式。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條 各處室根據各自職能,負責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涉及多個處室的,由廳領導明確牽頭起草處室。
第七條 起草處室應當全面論證行政規範性檔案制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業務領域和法律方面專家進行論證,並形成評估論證結論。
第八條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
(四)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九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起草處室可以通過廳網站或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布檔案草案及其制定說明等,並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0日;列入廳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起草處室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並吸收採納合理的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採納的,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條 起草處室應當在提請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審議前,將行政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制定說明報送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內容、方式、程式等事項,按照《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完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辦法》執行。
建立法律專家協助審核機制,政策法規處在進行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並由廳主要領導簽發。廳主要領導簽署之日,即為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
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起草處室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說明、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材料報送辦公室。
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簽發後,辦公室負責統一登記、統一編號(蘇文旅規)、統一印發,自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廳網站或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起草處室可以通過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明確施行日期,原則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可能影響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省政府備案。
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一式三份),並通過江蘇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平台報送電子文本。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檔案管理制度,對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片、聲像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管理,實現全過程留痕。起草處室、政策法規處、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在制定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每隔兩年組織起草處室對其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匯總形成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和解釋程式,參照制定程式執行。
由廳機關負責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或者由廳機關負責起草、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以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其起草、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等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4日原江蘇省文化廳印發的《江蘇省文化廳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規定》,2010年12月2日原江蘇省旅遊局印發的《江蘇省旅遊局關於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發布、評估和清理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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