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進文明旅遊工作,提升公民旅遊文明素養,努力構築道德風尚建設高地,建設社會文明程度高新江蘇,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了《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文明辦: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明旅遊的重要批示精神,紮實推進全省文明旅遊工作,提升公民旅遊文明素養,努力構築道德風尚建設高地,建設社會文明程度高新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明辦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江蘇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營造文明旅遊氛圍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文明素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原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江蘇省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以下簡稱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對象包括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旅遊者是指:
(一)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旅遊行為的人員(含港澳台地區居民、外國籍公民);
(二)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外發生旅遊行為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
因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旅遊不文明行為的,將監護人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四條 旅遊者不文明行為是指旅遊者在境內外旅遊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破壞生態環境;
(四)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濫食野生動物;
(五)違反國家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造成餐飲嚴重浪費;
(六)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
(七)違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禁忌;
(八)違反文化和旅遊場所管理規定,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九)因過度維權、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影響旅遊經營單位正常經營秩序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秩序;
(十)不顧勸阻、警示,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十一)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活動;
(十二)國家和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旅遊從業人員是指在江蘇省旅遊經營單位中從事管理和服務的人員(含旅遊行業組織註冊導遊)。
第六條 旅遊從業人員不文明行為是指在從事旅遊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範、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旅遊者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旅遊者;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禁忌,不尊重旅遊者的民族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
(四)違反文化和旅遊場所管理規定,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五)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六)未履行宣傳引導責任,對旅遊者不文明行為未及時進行勸阻,放任旅遊者發生嚴重旅遊不文明行為;
(七)國家和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七條 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活動中,因有本辦法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建立省級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各設區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設立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實現互通共享。
第八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
(一)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號碼;
(二)旅遊不文明行為的具體表現、造成的影響和後果;
(三)對旅遊不文明行為的記錄期限。
第九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收集渠道主要包括旅遊經營單位、旅遊協會、文明旅遊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媒體和社會。各設區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收集,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匯總。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舉報機構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
第十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核實工作:
(一)設區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員發生的旅遊不文明行為進行核實。轄區內旅遊經營單位和工作人員應對核實工作予以積極配合;
(二)媒體報導或社會公眾舉報的旅遊不文明行為,由不文明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予以核實,媒體和舉報人應對核實工作予以配合;
(三)發生在境外的旅遊不文明行為,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設區的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通過外事部門、旅遊駐外辦事機構等途徑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前應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評審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法律專家、旅遊企業代表、旅遊者代表組成,評審確定主要事項包括:
(一)旅遊不文明行為事件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二)旅遊不文明行為事件是否應當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三)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在行業內公布的內容和通報相關部門的範圍;
(四)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
(五)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是否向社會公布;
(六)對已經形成的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記錄期限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記錄前,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本人,並告知其有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10個工作日內有權利要求申辯。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辯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申辯理由被採納的,可依據當事人申辯的理由調整記錄期限或取消記錄。
第十三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反刑法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至5年;
(二)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2年至3年;
(三)旅遊不文明行為未受到法律法規處罰,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至2年。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實行動態管理。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根據被記錄人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的程度、對文明旅遊宣傳引導的社會效果,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可縮短記錄期限。向社會公布的記錄,其縮短期限的原因和結果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外公布。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期滿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將信息撤銷並通報相關部門,轉為內部存檔資料。
第十四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按照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將記錄信息在行業內公布並抄報上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抄送文明旅遊部門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應切實加強對不文明旅遊者和不文明旅遊從業人員的約束和懲戒。
(一)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遊者,旅遊經營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或作出必要限制;
(二)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遊者,公安、海關、邊檢、交通等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一定的警示、限制措施;
(三)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遊從業人員,依據相關條例,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暫停其從事旅遊經營和服務工作;
(四)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旅遊從業人員,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不得授予其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發布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由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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