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和加強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8月17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廳直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8月17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文旅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依據文化和旅遊部相關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結合我省文化和旅遊領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是我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文化和旅遊領域開展科技創新、實施專項技術研發、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組織相關學術交流和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其主要任務是針對文化和旅遊領域重大、關鍵和共性問題,開展套用基礎研究,為產業技術創新、社會發展提供服務,推動文化、旅遊和科技的深度融合。
第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依託省內文化和旅遊領域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科研實體,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是文旅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實施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負責文旅重點實驗室的認定、管理、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文旅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4.制定對文旅重點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依託單位是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確定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發展目標、任務、研究重點和建設計畫,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聘任文旅重點實驗室主任、組建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並報備省文化和旅遊廳。
3.對文旅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與跟蹤管理等工作。
4.制定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託單位須是在江蘇省內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和旅遊領域企事業單位。
2.依託單位科研投入能力較強,能為文旅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相關項目的研究開展不少於3年,並有相應科研經費投入。
3.現有的科研實體運行良好,研究方向清晰且特色明顯,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科研管理制度,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4.本研究領域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具有明顯優勢,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積累有雄厚的本行業基礎數據,具備承擔科技項目能力。
5.科研隊伍的年齡、數量與知識結構合理,學科帶頭人學術水平較高,組織能力較強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
6.具備完備的科研條件和設施,有固定的科研場所且相對集中,儀器設備滿足科研需要。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依據工作安排發布文旅重點實驗室相關申報要求,具備文旅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的科研實體,按省文化和旅遊廳的統一部署提出申報。
第八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部門經組織專家評議、現場考察後,形成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報文化和旅遊廳審核認定並予以公示。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有效期為5年,到期需重新認定。
第十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每屆任期3年,每年應有充分的時間履行實驗室主任的職責。
第十一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活動,指導監督實驗室主任按照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為5—9人,其中依託單位專家不應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領域學術造詣高、具有高級技術或管理職稱、年齡合適、能履行學術委員職責的人員擔任,每屆任期3年。
第十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以科研項目立項的形式確定研究內容與方向,組織科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鼓勵設立開放研究課題,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
第十四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文化和旅遊領域的公共科技平台、科普基地和研學旅遊基地,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加強交流與協同。
第十六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文旅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書面報省文化和旅遊廳批覆。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制定符合規定的本單位文旅重點實驗室經費使用細則,加強對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經批准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變更,確有必要調整時,由依託單位書面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審批。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九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應每年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項目研究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後應提交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專家實施結項驗收。
第二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文旅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第二十一條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對評估不合格的文旅重點實驗室,由省文化和旅遊廳進行通報並給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文旅重點實驗室資格:
1.不接受省文化和旅遊廳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連續3年無實質性研究成果;
3.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後再次複評不合格;
4.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文旅重點實驗室;
5.文旅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被依法終止。
文旅重點實驗室被撤銷後,所獲項目資助經費未使用部分應退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文旅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江蘇省文化和旅遊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