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旅遊行業管理規定

《江蘇省旅遊行業管理規定》是由江蘇省旅遊局在1991年4月1日發布的。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01
【生效日期】1991-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旅遊行業管理規定
(1991年4月1日江蘇省旅遊局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旅遊行業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旅遊事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旅遊企事業單位,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旅遊涉外飯店、餐館,旅遊車船公司(隊);旅遊文化娛樂場所;對外開放的重點旅遊區、遊覽點;旅遊商品經銷店以及旅遊院校;省外、境外派駐我省的和我省派駐省外、境外的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
第三條省、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旅遊工作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旅遊全行業管理。
各級各類旅遊企事業單位的人、財、物,由企事業單位歸屬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旅遊經營活動應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省旅遊局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省旅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制定和實施全省旅遊事業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本省旅遊系統開發建設項目的審核立項和管理工作。
(四)一、二類旅行社開辦的審核報批,三類旅行社開辦的審批頒證,以及其他旅遊涉外經營單位的審批,旅遊涉外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年檢。
(五)導遊人員資格統考,導遊證的頒發和年審。
(六)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複審。
(七)國際旅遊定點單位的審批,定點標誌牌的頒發和年度複審。
(八)組織全省旅遊行業的檢查、評比。
(九)對省屬旅遊經營單位經營業務活動的領導、管理和協調。
第五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旅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旅遊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本地區旅遊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初審報批和管理。
(四)國際旅遊經營單位開辦和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初審報批。
(五)國內旅遊經營單位開辦的審核,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年檢。
(六)組織本市旅遊行業的檢查、評比。
(七)對本市旅遊經營單位經營業務活動的領導、管理和協調。
省會城市旅遊行業管理按照原定的分工規定管理。
第六條旅遊業屬第三產業中的重要行業,各旅遊城市政府要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研究審定和綜合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發展地方旅遊業的重大決策和規劃。
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外事、財政、物價、外匯管理、工商、公安、輕工、文化、城建、園林風景、經貿、計畫、民航、鐵路、僑務等部門通報情況,各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搞好旅遊工作。
第八條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旅遊項目建設,必須納入旅遊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按批准許可權分別報省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國家旅遊局和省旅遊局投資建設的項目,由省旅遊局參與指導和管理。
旅遊項目建設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
第九條省內組建的旅遊企業集團,須由省旅遊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旅遊企業集團的飯店管理公司應享受外國飯店管理集團在中國管理飯店的同等待遇。聘請海外飯店管理集團管理省內旅遊涉外飯店,應經省旅遊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條本省旅行社招徠外國旅遊團(組),由省旅遊局核發旅遊簽證通知。有簽證通知權的非旅遊經營單位不得以經商、洽談業務等名義為外國旅遊者發籤證通知。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經營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
境外或省外的旅遊單位在本省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經省旅遊局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我省經營旅遊業務。
第十一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出國進行業務活動,或邀請境外旅遊單位和個人前來考察、採訪、洽談業務,以及向境外、省外派駐旅遊辦事機構、設立經營單位,應按報批程式事先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計畫,經同意後,再報省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旅遊企事業單位應嚴格遵守外匯管理規定,依法納稅,執行有關價格政策,並按規定交納行業管理費。
第十三條旅遊企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內容和期限及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種財務、外匯、統計報表。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後,定期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省屬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報表,直接報送省旅遊局。
第十四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旅遊、公安、安全等部門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安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共同指導、督促、檢查旅遊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園林風景、環衛等部門,加強對遊覽點和視窗地區的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制止套倒外匯、兜售偽劣商品、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堅決打擊利用旅遊活動場所賭博、賣淫嫖娼、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應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對旅遊者的投訴,應認真調查處理,不得藉故拖延推諉;對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旅遊企事業單位及從業人員必須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國家旅遊局頒發的行業道德規範,樹立良好的行風,按照國家和省旅遊局制定的服務標準,提供合格的旅遊產品和規範化的服務。
旅行社要實行計畫購物和促銷獎勵。嚴禁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索要小費、回扣。
第十八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旅遊院校和職業班的招生、分配工作。統一制定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計畫。按照全國旅遊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的要求,做好旅遊企事業單位員工的業務考核、評職、定級工作。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規定者,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旅遊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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