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崑山市實際所制定的政府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12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崑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昆政發〔2012〕22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崑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恪盡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協調配合,顧全大局,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序列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者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活動。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協助副市長聯繫、協調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按照規定的職責要求,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切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轉型升級,重視資源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進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 完善市場執法監管,實行公平準入,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建設與管理,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完善民眾性自治組織,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不斷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的監管與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提升質量,提高效益,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重視解決民生問題,不斷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發展社會事業。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價值取向,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並進行合法性審查,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六條 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城鄉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和社會分配調節、重要社會管理事務、重大建設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牽頭承辦的職能部門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全市“十二五”規劃綱要和相關專項規劃為依據,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區鎮的,必須事先徵求各區鎮以及相關街道、社區、行政村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必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或進行民意調查。存在暫時無法消除的爭議,牽頭承辦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時,一併提交爭議各方的主要理由和依據,並提供多個備選方案。
第十八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徵詢市人大、市政協意見,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市政府辦公室及各部門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和重要目標任務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適時通報反饋,確保政令暢通,並為決策不斷完善提供客觀依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方針政策有關規定,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檔案發布前,應由本級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要依法及時上報備案。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備案審查工作,發現存在違法內容並逾期不自行糾正的,報請市政府予以撤消。規範性檔案實行五年有效期制度,應定期開展清理和評估,及時修改或廢止。
第二十三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依法精減審批事項,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擴大網上審批範圍,建立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審批機制。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強化行政指導工作。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區域性綜合執法試點,簡政放權,逐步實現行政管理扁平化,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圍繞政務誠信建設,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監督保障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檔案和政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及時對外公布,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完善電子簽章系統,提高辦事效率。辦好“中國·崑山”政府入口網站,提供更多的網上查詢、網上辦理和網上便民服務項目。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認真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落實辦理提案,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關制度。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領導幹部接訪和聯繫民眾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市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對新聞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及時調查核實相關問題,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一條 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和工作協調製度,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市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全權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領導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該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由市政府明確一個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規範公務接待和公務用車,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嚴格落實行政經費預算管理制度,禁止鋪張浪費,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於律己,廉潔奉公,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發生。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安排各區鎮、各直屬單位、條線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武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會議。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機關的重要決定、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2、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報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4、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2、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有關重要事項;
3、討論通過向市委、上級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4、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重要檔案;
5、聽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6、討論決定各區鎮、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7、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不少於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九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委託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全局性事項的,須經市長簽發。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原則,控制會議規模,縮短會議時間。需要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當提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其他部門和各區鎮的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門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貫徹落實情況,要在十天內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精神的執行情況要進行檢查、催辦、督查和反饋工作。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 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一事一文,不得越級、多頭報送,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部門。
第四十六條 公文審批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受理,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四十七條 在報送市政府請示性公文時,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與其他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並提出建議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市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或裁定。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發布的重要檔案,報請市委和上級政府決定的重要工作匯報、計畫、請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審議決定的有關重要事項、人員任免等,由市長簽署。
第四十九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核稿,一般專項性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多個副市長分管工作內容或屬於重大問題的,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條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送主任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的,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對原有規定需作調整的,應及時修訂原檔案,不得發布存在前後矛盾或完全重複性的規範性檔案。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公文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各部門應在6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書面意見,在6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要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9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和考勤制度。市政府組成人員和各區鎮、市各直屬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離昆(除蘇州市內)外出訪問、考察、出差以及因私外出、休假1天以上的,需事先向市政府提出書面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領導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和活動,原則上行政主要負責人不得請假。遇特殊原因確需請假,須事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經批准後,委派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參加,並將與會人員名單報告市政府辦公室主任。
第五十六條 認真執行值班制度,重大情況要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告,杜絕重大事項漏報、瞞報、遲報現象。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進一步樹立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做到講實話、辦實事、察實情,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控制各項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事務應酬活動。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領導幹部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新趨勢,學習經濟、科技、文化、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08年5月8日印發的《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