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已經十二屆市委第173次常委會會議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戶籍準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戶籍準入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成年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超過60周歲的男性或者超過50周歲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員;
(五)成年子女為本市戶籍的80周歲以上的人員,不受被投靠人是否為家庭戶口限制;
(六)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九)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配偶為本市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一)本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為本市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國家建設需要工作調動、下放農村、支援邊疆、支援三線建設,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戶籍人員;
(十二)被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市外全日制學生;
(十三)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回內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大陸(本市)的台灣居民;
(十五)從本市註銷常住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戶註銷戶口後出國定居,現到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按規定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二)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三)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四)按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本市戶籍的;
(二)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縣級市(區)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按規定由民政部門辦理戶口遷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並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並被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本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者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本市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本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並取得積分落戶準入資格的人員,到遷入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取消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吳江區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落戶政策。各相關縣級市(區)可以就符合條件已購房人員的落戶截止時間設定合理過渡期。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條件後,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第十三條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已遷入的戶口並退回原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人才引進落戶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符合人才引進落戶條件的人員選擇市政府人才引進落戶政策申請落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6〕3號)、《張家港市戶口準入登記辦法》(張政發〔2008〕25號)、《常熟市戶籍準入登記辦法(修訂)》(常政發〔2008〕46號)、《太倉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太政發〔2006〕94號)、《崑山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昆政發〔2005〕47號)、《蘇州市吳江區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吳政規字〔2013〕7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2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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