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的通知》是2017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政府立法協商制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蘇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立法協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立法協商,是指在政府立法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立法後評估等過程中,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途徑,就立法規劃和計畫編制、具體立法內容、後評估內容等與各地區、各部門(包括單位,下同)以及社會公眾特別是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進行公開、廣泛的協商,徵求、聽取意見和建議的互動溝通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立法,包括規章制定和政府向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議的法規案起草。規章的制定程式,按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蘇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規定》等執行。
第三條 政府立法協商應當遵循廣泛參與、平等溝通、依據充分、公正公開的原則。實現立法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第四條 市政府是政府立法主體,負責政府立法協商的組織、協調和保障。
政府立法協商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法制辦)具體負責政府立法協商的實施、指導和交流工作。
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和立法後評估實施部門根據規定和要求,做好政府立法協商的具體工作。
政府立法協商參與者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掌握真情實況的基礎上,積極參與立法協商。
第六條 根據立法過程的不同階段,政府立法協商包括立法項目協商、立法內容協商和立法後評估協商。
第七條 根據參與立法協商的不同對象,政府立法協商包括公眾、地區、部門、社會組織參加的立法協商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參加的立法協商。
第八條 立法項目協商,由市法制辦作為發起人;立法內容協商,在立法送審稿起草階段,由起草部門作為發起人,在市法制辦審核階段需要進行立法協商的,由市法制辦作為發起人;立法後評估協商,由後評估實施部門作為發起人。
第九條 下列事項或者情形,應當開展立法協商:
(一)立法建議項目徵集、立項調研論證評估;
(二)立法送審稿起草過程中形成的初稿、修改稿;
(三)立法送審稿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
(四)立法送審稿起草、審核時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
(五)立法送審稿起草、審核時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的;
(六)規章立法後評估;
(七)其他需要立法協商的事項和情形。
第十條 立法項目協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蘇州日報、中國蘇州網、蘇州政府法制網等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上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二)向各地區、各部門書面徵集立法建議項目;
(三)通過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途徑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四)通過調研論證、專家論證等方式與部門、專家協商立法項目;
(五)通過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協商立法項目;
(六)通過公布立法規劃草案、立法計畫草案等方式與公眾協商立法項目;
(七)其他協商方式。
第十一條 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通過後應當在蘇州日報、中國蘇州網、蘇州政府法制網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立法內容協商可以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實地走訪調研,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辯論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立法內容協商採取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在中國蘇州網、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網站全文刊登起草各階段文本內容及起草說明,廣泛公開徵求、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立法內容協商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的,應當將文本內容及起草說明、有關參考材料一併傳送協商參與者。
第十四條 徵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意見的,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座談會、調查問卷、走訪、實地察看等方式,徵求本地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
徵求市有關部門意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調查問卷、走訪、實地察看等方式,徵求本部門各相關業務處室、行政管理相對人、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
第十五條 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和市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核階段,應當分別選擇一至二個縣級市(區),採取座談會、調查問卷、走訪、實地察看等方式,聽取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縣級市(區)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和市法制辦在起草和審核階段,應當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立法送審稿起草時,相關部門對立法內容、重要條款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市政府分管秘書長,由分管秘書長組織各方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分管市長,由分管市長組織各方協商。
第十八條 直接涉及單位和個人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或者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而需要進行聽證的,送審稿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立法聽證,聽取有關基層和民眾代表、相關部門、人民團體、專家、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市法制辦審核時,重點審核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第十九條 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市法制辦在審核時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二十條 立法送審稿起草部門和市法制辦應當記錄、匯總、整理立法內容協商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充分溝通協商,修改完善形成立法草案後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 立法後評估協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發布評估公告,公開徵集社會公眾意見;
)走訪、實地考察、問卷調查、專題調研或者書面徵求相關行政執法單位、監督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途徑蒐集、整理、評估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協商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參與立法後評估。
第二十二條 規章送審稿起草部門應當在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二十日內,立法後評估實施部門應當在立法後評估報告通過審核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立法協商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在本部門網站上公開反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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