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廣泛宣傳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政府立法工作民主性,提升社會公眾對立法的知曉度、參與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立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政府立法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立法後評估等過程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普法責任制,切實增強立法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立法,包括規章制定和市政府向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議的法規案起草。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學習宣傳下列立法制度,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立法工作的關注度和參與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三)《蘇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蘇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規定》《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蘇州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編制地方立法規劃、立法計畫時,市司法局應當通過走訪有關單位、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以及通過新聞媒體、入口網站發布公告等方式,向社會徵集立法項目建議。
第五條 立法計畫經市政府批准以後,市司法局應當通過蘇州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蘇州發布微信公眾號、蘇州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送審稿起草單位在立法項目起草階段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將立法項目送審稿和起草說明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宣傳,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對於社會公眾意見,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單位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統一反饋,反饋的內容應當包括公開徵求意見的整體情況、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未予採納的意見以及理由。
第七條 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分別選擇一至二個縣級市(區),採取座談會、調查問卷、走訪、實地察看等方式,聽取縣級市(區)有關機關、組織、公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八條 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九條 直接涉及單位和個人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或者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而需要進行聽證的,送審稿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立法聽證,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送審稿起草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組織聽證時,應當說明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主要制度內容和理由。
第十條 市司法局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送審稿時,應當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通過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宣傳力度。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送審稿或者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對於送審稿的重點、難點問題,或者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市司法局應當開展立法協商,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實地走訪調研,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辯論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布後,送審稿起草單位、實施單位應當採取專題解讀、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以案釋法等方式進行普法宣傳和解讀。
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或者專業性強的政府規章,實施單位可以會同市司法局組織編寫規章釋義。
第十三條 評估實施單位應當通過立法後評估,加強對政府規章的宣傳。
評估實施單位應當發布評估公告,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實地走訪調研等方式,充分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將政府規章的社會知曉度、滿意度作為評價內容。
市司法局、評估實施單位應當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公布立法後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立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蘇府辦〔2020〕6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立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工作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8日
解讀
2020年3月9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立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為了推動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廣泛宣傳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政府立法工作民主性,提升社會公眾對立法的知曉度、參與度。
二、《規定》適用於哪些立法活動
在政府立法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立法後評估等過程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普法責任制,切實增強立法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立法,包括規章制定和市政府向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審議的法規案起草。
三、立法工作中加強普法工作的普法內容主要是哪些
在政府立法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立法後評估等立法全過程中,各級政府及參與立法的各個部門都要加強立法制度的宣傳,要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蘇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蘇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規定》《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協商辦法》《蘇州市規章立法後評估辦法》等立法制度的宣傳和普及,提升政府有關部門的立法起草能力和全社會的立法參與能力。同時也要做好所制定的立法項目的介紹和宣傳工作。
四、在方便社會公眾參與立法方面,有沒有好的舉措
送審稿起草單位在立法項目起草階段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將立法項目送審稿和起草說明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宣傳,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對於社會公眾意見,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單位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統一反饋,反饋的內容應當包括公開徵求意見的整體情況、公眾意見採納情況、未予採納的意見以及理由。
市司法局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送審稿時,應當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通過入口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宣傳力度。
五、基層民眾的意見,立法機關是否聽得到
送審稿起草單位應當分別選擇一至二個縣級市(區),採取座談會、調查問卷、走訪、實地察看等方式,聽取縣級市(區)有關機關、組織、公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市司法局應當就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送審稿或者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六、法規規章公布後,如何加強普法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布後,送審稿起草單位、實施單位應當採取專題解讀、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以案釋法等方式進行普法宣傳和解讀。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或者專業性強的政府規章,實施單位可以會同市司法局組織編寫規章釋義。